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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条件
来源: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20-07-29 15:26
简述
媒体上不时会有这样的报道:例如:服装设计师设计出一款独特的胸衣,仅仅是让自己的妻子在晚宴上试穿了一下。后来设计师将胸衣申请专利,就被他人提出异议,因他的专利申请里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在公开的晚宴上亮过相了,其胸衣的技术已经被纳入现有技术的范围,已经不再具备“新颖性”了,专利申请由此被驳回。
媒体上不时会有这样的报道:例如:服装设计师设计出一款独特的胸衣,仅仅是让自己的妻子在晚宴上试穿了一下。后来设计师将胸衣申请专利,就被他人提出异议,因他的专利申请里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在公开的晚宴上亮过相了,其胸衣的技术已经被纳入现有技术的范围,已经不再具备“新颖性”了,专利申请由此被驳回。

这个案例,我觉得有一点问题。“现有技术”一定是在先完成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在先完成的都是“现有技术”。“现有技术”一个最重要的认定标准就是“在先完成,并充分公开”。技术信息必须公开到他人能够根据该公开信息对内衣进行复制和再现,这才符合《专利法》的“充分公开”标准。女士内衣是穿在里面的,他人是否能看到并复制出来?只有肯定的答案才构成《专利法》上的“现有技术”。根据媒体对这个案件的描述,应该是做女性内衣的同行都可以根据她的穿着就知晓其内衣的设计了。


再如:一个人已经取得了专利的产品,因为其自己对其产品在某市试销时“产品被抢购一空”的如实宣传,就成了竞争对手申请撤销其专利的证据。竞争对手对其专利的申请之所以撤消能够成功,就在于其试销日早于他的专利申请日,因此可以认定其专利产品的技术已经丧失“新颖性”,属于“现有技术”。


这两个案例都属于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没有在自己的研发技术申请专利前,保护好其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的“新颖性”,造成了要么专利申请被驳回,要么专利被撤消的严重后果。


前一章,我们也谈到了专利权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是研发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有不少企业就有这样的困扰,什么时间公开使用这个技术方案才不会对“新颖性”造成破坏呢?这里特别需要提醒的是,认定新颖性与“申请日”的确定有重要关系。只要申请专利的技术在申请日前不包含在现有技术中就符合新颖性的要求了,而在公开的领域能够被非特定人(没有保密义务的人)得到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申请日”是申请案被国家专利局接受立案的那一天,任何的“使用”一定要在该日之后。只要是在“申请日”的第二天之后公开的,都不会构成新颖性被破坏。


但现实中有不少的企业因为在技术研发的过程中投入过多,在技术研发成功后,就急于投入市场寻求回报,这是能够理解的,但这样做却是非常危险的。只要他人在市场上得到了你申请专利前,也就是被确认了“申请日”前的技术产品,那你的专利申请就算在后来得到了专利权,也是处于随时被否定或被撤消的风险之中的。


取得专利的这种严格的“新颖性”要求,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每年的广交会前后,媒体的一些配合报道中都难免会出现一些错误。例如:某地大报报道:某家庭有一项家庭技术,全家人靠这项技术产品为生,后来这个家庭的大女儿出嫁了,并与夫家成立公司生产和销售自己娘家的技术产品。因为跟娘家产生了竞争,娘家父亲对这个不孝女儿的行为非常生气,于是娘家父亲告诉记者说,他决定去申请专利来阻拦女儿的夫家继续生产自己的技术产品。要知道,娘家的技术产品早就面世了,“新颖性”已经被破环,怎么还能去申请专利来阻拦女儿夫家的生产呢?


多年前,国家某大报曾经有这样的报道:醒目的大标题:“咱养了28年的孩子要改姓了吗?”说的是我国某化工行业不忍心独占某项技术,有外国人要就这项我国国内某行业共用了28年的技术向我国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这个消息使国内的该行业产生了恐慌,有人发出惊叹“咱养了28年的孩子要改姓了”。在专利制度中,别说养了28年的孩子改不了姓,就连养了1天的孩子也改不了姓。从这两则报道,我们就可以发现不仅记者,很多人对专利申请条件“新颖性”的理解和把握都存在误区。



来源:知产独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