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权人针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无效,也称“自提无效”,这乍看不可思议,但在我国的专利制度中,一旦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之后就不能再进行修改,既没有日本的“订正”程序,也没有美国的“再颁专利”程序,仅可能通过无效宣告程序给专利权人提供修改其权利要求的机会。专利权人针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无效的情形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专利授权后的修正程序[1]

在专利无效案件中经常会遇到由所谓“稻草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稻草人”的出现源于《专利法》第45条之规定,该规定中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限制无效请求人的身份,允许通过与专利权无利害关系的“稻草人”代为提出无效请求,看不出无效请求人与专利权人有什么关联,达到隐藏无效请求人真实身份的目的[2]。采用“稻草人”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这种策略的原因可大致分析如下。
1. 专利权人采用“稻草人”提出无效请求的情形
专利权人想要利用无效程序稳固自己的专利权,除了亲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外,也会采用“稻草人”提出无效请求,这样可以规避以上谈到的三个限制条件,使得无效案件得以顺利受理。由专利权人及专利权人操控下的“稻草人”形成一个“正常双方”无效案件,同样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实现验证专利权稳定性、进行合理修改等目的。此外,经过这样无效宣告而得以维持的专利权通常会使得公众更相信其稳定性及价值,从而在专利许可及转让等场合拿到更好的价码。
2. 非专利权人采用“稻草人”提出无效请求的情形
非专利权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按照其与专利权人的实际关系又可分为如下三类:
(1)与专利权人完全无关系。例如通过无效来练手或因悬赏而提起无效;通过挑战某知名公司的专利,打响个人或者企业的名声;为公益目的挑战专利权等。
(2)与专利权人有潜在冲突,但尚未发生直接的专利侵权纠纷。例如某企业为产品开发或投产清除专利障碍,或为了阻止专利权人上市等重要商业行为,但又不想冲突公开化,通过“稻草人”隐藏真实身份,从而避免同行和公众知悉双方存在正面冲突。
(3)与专利权人有潜在的合作关系,但意欲获得有利地位。例如在专利许可谈判过程中,被许可方通过稻草人策略无效掉部分专利权后,可有效减少专利许可费率。

[1]参见王晨:《专利无效制度的另类使用--专利权人自提无效》,载于搜狐网等。[2]参见京小槌普法:《专利无效审查中的“稻草人”制度,你了解吗?》,载于京法网事等。[3]参见专利复审与无效审查部第4495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4]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2765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