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申请人基于对发明高度的自信、保护期限等考虑选定“发明”类型时,相比选择“实用新型”类型而言,实际上要冒更大的被驳回、不予授权导致技术方案白白公开而贡献社会的风险。
退而求其次,当申请人选定“一案两报”类型时,则要面对不同的专利审查周期,往往先在5-12月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之后,要等待2-4年左右的“发明”专利审查期。即便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最终获得了“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也是姗姗来迟,不尽人意,往往会有申请人事后指出早知如此,不如直接申请发明好了,实用新型申请既耽误了时间又浪费了预算。
再者,如果干脆直接选定“实用新型”类型,虽然相比“发明”申请能够更快地获得专利权,往往又会因发明高度实际上、或许也并不那么低的主观感觉,对最终放弃了挑战发明的机会心有不甘。
尤其是对于发明高度或许似高实低、似低实高的技术方案,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前,即便是在非充分检索的基础上,仍然难以预测其授权前景而举棋不定时,再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比发明专利少十年的保护期,对经济价值较高的专利技术而言,也仍然是令申请人十分头疼的类型选择问题。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新部署,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已从以往的平均23个月左右逐渐向16个月左右缩减。在实务中,也已有审查周期更短的案例。这为申请人带来了新的申请类型的选择机会。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说明。

笔者认为,为了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增强企业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即便对于“发明高度”的判断可高可低的略显尴尬情况,也可以在充分考虑其它因素的基础上,首先提出发明申请。
在此的发明申请,鉴于作为其前提的“发明高度”的考虑,一般不会沿“高质量申请”路线提出“预审”、“优先审查”请求,而仍是沿常规的普通申请路线推进。
当然,为了能够尽可能地加快审查进程,申请人也可以“提出提前公布请求”、“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与申请费一起缴纳实质审查费” “不要求延期实审”等。
另外,除了像上述针对审查意见的快速响应,于一周前后即完成答复意见的陈述以外,还可以考虑在制作提交文本时,代替PDF而选用另一种XML的电子格式,以进一步加快进程,当然此时要面临编辑成本,如文本丢落、格式变异等导致的实质公布不充分、形式性缺陷等风险。

来源:IPRdaily中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