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著作权民事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商标民事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都规定了基本相同的用语,即在三种基础赔偿均难以确定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
[2] 宋晓明、王闯、李剑:“《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J】,载于《人民司法》2016年第10期。
[3] 另参见(2020)苏民终1005号商业秘密侵权案、(2020)浙民终302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和(2021)最高法知民终466号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
[4] 一审案号:(2015)宁知民初字第126号;二审案号:(2016)苏民终482号。
[5] 一审案号:(2008)武知初字第144号;二审案号:(2012)鄂民三终字第86号;再审案号:(2013)民提字第116号。
[6] 一审案号:(2020)豫01知民初99号;二审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010号。
[7] 另参见 (2014)浙知终字第1号案。
[8] 注:除非另行特别说明,本文“约定赔偿的计算方式”是指没有考虑惩罚性因素(即不考虑过错因素)的约定。
[9] 注:此处约定的许可应理解仅为计算赔偿的目的,侵权人并不能就此获得真正的许可使用地位。
[10] 参见注释2和(2013)民提字第116号案最高院的认定。
[11] 参见注释2和(2013)民提字第116号案最高院的认定。
[12] 参见(2016)苏民终482号 “宝高玩具著作权案”。
[13] 参见《著作权民事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商标民事解释》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14] 参见(2020)京0491民初2853号案。
[15] 参见注释2和(2013)民提字第116号案最高院的认定。
[16] 知识产权许可费的基数计算中“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应理解为不重复考虑过错因素。参见:张鹏“惩罚性赔偿专题 |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基数和倍数认定”,“知产力”微信公众号 2021-03-15 17:02。
[17] 刘文琦、李晓光:“专利侵权事先约定赔偿规则的构建与适用”【J】,载于《电子知识产权》2016年第9期。
[18] 张鹏“《民法典》情势变更制度在知识产权侵权事先约定赔偿中的法律适用” https://m.sohu.com/a/412997522_120051855/ 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4月12日10:00。
[19] 事先约定赔偿的金额可以超过法定赔偿限额,因为存在惩罚性因素。
[20] 同注释5。
[21] 参见(2020)京0491民初2853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425号,两案中法院都没有支持被告以侵权获利低而申请调整约定赔偿的主张,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约定赔偿;而在(2016)苏民终482号“宝高玩具著作权案”中法院将约定赔偿500万元略微调整为450万元。
[22] 笔者理解,由于事后约定赔偿只涉及本次侵权的赔偿责任承担,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因素,故在本文中不讨论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
[23] 除注释10(2016)苏民终482号“宝高玩具著作权案”以外,还可参见(2020)沪民终555号、(2020)京0491民初2853号、(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13号、(2020)浙民终302号案。
[24] 参见注释15、(2017)京民终413号案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
[25] 张广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惩罚体系的构建”,《法学》2020年第5期。
[26] 参见 “北京知产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损害赔偿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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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同注释2。
[28] 参见(2020)京0491民初2853号案和(2021)最高法知民终425号案。
[29] 参见(2020)沪民终555号案、(2017)桂0303民初1040号案。
[30] 参见(2020)粤民终797号案、(2017)浙07民初141号案。
[31] 参见(2018)川01民初1085号案。
[32] 参见(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0号案。
[33] 参见(2019)粤民终3211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