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
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时间: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专利申请驳回通知书后3个月内决定是否请求复审。复审程序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资格提出复审请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提起复审程序。
2. 专利复审审查——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提交的复审请求后,首先会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复审请求的对象、复审请求的期限、复审请求人的资格、复审费用、复审理由、复审请求书的格式和内容以及必要时的授权委托书等。如果复审请求人未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驳回决定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复审请求的时间超过法定三个月期限,或者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则复审请求将不予受理。
3. 专利复审审查——预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形式审查受理复审请求并启动复审程序后,首先会将复审请求书(包括所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档案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做好预检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通过形式审查的复审请求书(包括所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文件发送作出驳回决定的当事人,原审核部门进行审核,这种审查称为初步审查。
按照《审查指引》第四编第二章第3.1节的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一般应在收到案卷后一个月内完成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书》。
复审请求人在请求复审时提交修改文本的,预审应当首先审查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符合规定的,将根据修改后的文本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坚持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详细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修改意见。
4. 专利复审审查——合议庭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坚持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查。合议庭审查过程中,合议庭对复审请求、申请文件、原审查部门的预审意见进行综合研究。合议审查时,合议庭一般只对作出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但是,合议组在合议审查中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或者存在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则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并且经审查认定后,应当依据该理由及其证据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
5. 作出专利复审决定
经过上述工作,合议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表决作出了复核决定。《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五节规定,审查决定有三种类型:
(1)复核请求成立,驳回决定撤销。
(2)复审请求人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驳回决定以修改后的文本为基础予以撤销。
(3)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驳回决定。
在前两种情况下,原专利申请将被送回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原审查部门应当执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复审决定相反的决定。
第三种情形,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原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入后续司法救济程序。
6. 专利复审的后续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起诉的,复审决定将生效。
专利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的,按照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据法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