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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延续和再评价常见问题汇总
来源:《农药登记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5-08-12 09:14
简述
01 农药登记延续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申请?答: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农药登记延续。

01 农药登记延续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申请?


答: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农药登记延续。


建议企业在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90~18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登记延续。


02 登记延续申请日期是如何确定的?


答:以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中显示的申请日期为登记延续申请日期。


03 申请登记延续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第2569号公告)和农业农村部第 222号公告规定,申请登记延续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农药登记延续申请表(农药登记证复印件、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最新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


(3)综合性报告:农药产品生产、销售、使用情况,产品研究新进展及其他必要的相关情况说明。


对需要开展周期性评价的农药品种,应根据周期性评价要求,补充相应试验报告或查询资料。


04 提交登记延续的综合性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产品年生产量、销售量(境内、出口)、销售额(境内、出口)、销售区域等;


(2)产品使用引发的抗性、药害、对天敌生物(或环境生物)影响、人畜安全事故、农药残留等情况;


(2)产品生产、销售和运输中需关注的安全问题;


(4)产品最新研究成果、试验报告及其他需要补充的情况说明;


(5)产品在监督抽查过程中整改落实情况;


(6)制剂产品应提交有效成分最大残留限量(MRL值)与使用方法、剂量和施用次数的匹配情况。


05 综合性报告中产品年生产量等资料应提供几年的数据?


答:5年。申请人需要提供申请登记延续产品在最近5年中每年的生产量、销售量、销售额、销售区域等信息。


06 未生产销售产品的登记延续是否需要提交综合性报告?


答:需要。如果申请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为零,综合性报告中有关产品使用情况等内容可以不提供,但需说明原因。企业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07 如何提交农药登记延续申请资料?


答:申请人可以登录农业农村部官网进行网上申请并邮寄相关纸质材料,也可以现场提交申请资料。有关信息如下: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7/591918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传真:010-59191808;


网址:http://www.icama.cn。


08 农药登记延续评审未通过的可以申请复审吗?


答:不可以。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农业农村部对登记延续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农业农村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准予许可的,为申请人制作并送达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药审批专用章”的“农药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


09 可以同时申请农药产品登记延续和剂型变更吗?


答:可以。申请人如在申请产品登记延续时,同时提出农药登记变更,应作为两项独立的农药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提出申请。主要原因如下:


剂型(或含量使用范围、毒性等)变更等农药登记变更和农药登记延续都属于农药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其承诺办理时限不同。其中剂型(或含量使用范围、毒性等)变更等农药登记变更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技术审查时限,技 术审查时限不超过6个月);农药登记延续承诺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不包括技术审查时限,技术审查时限不超过2个月)。


由于承诺时限的不同,农药登记延续事项会先于农药登记变更办结。如办 结通过,企业首先会收到登记有效期已处理但变更事项未变化的农药登记证,之后会再次收到登记有效期与变更事项都已处理的农药登记证。此时申请人将第一份农药登记证寄回农业农村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