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泰国农药警告组织消费者保护基金会及食药监局(FDA)等人员,就曼谷及周边地区出售的阳光玫瑰葡萄农用化学品检测结果召开发布会宣布称,其中95.8%的阳光玫瑰葡萄样品,即24个样品中有23个样品有毒残留量超标,其中1个样品中检测出毒死蜱,另外22个样品检测出14种有毒残留超标。

检测发现上述阳光玫瑰葡萄(样品)有9个样品可以确定来自中国,另外15个样品暂无法确定来源。
*以上信息均来源于网络
网络上,这件事引发了一系列热议,甚至阴谋论叫嚣呈上。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泰国经销商如果要进行维权,以农药残留相关问题起诉国内出口企业,以减少自己的损失,将要采取怎么样的措施。
中,泰农残标准的对比
我国的农残标准
目前我国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为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 MRL)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是食品安全评价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的重要依据。
2021 年3月, 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版 GB 2763—2021,。标准规定的农药种类数为 564 个, 覆盖的食品种(类)为 376 个,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达到 10092 项, 全面覆盖了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 涵盖了主要植物源性农产品。新版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相关标准相比,无论从农药品种还是限量数来说, 新版标准都远远高于 CAC 相关标准, 前者约为后者的2倍。
泰国的农残标准
泰国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是农业与合作部(MOAC),具体执行部门为其下设的农业局(DOA)和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泰国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法》、《植物检疫法》等。泰国水果蔬菜等农食产品禁限用物质标准一般以部门通知的形式发布。
农药残留农药残留限量收录在卫生部第387号BE 2560(2017)通知中,规定了泰国农食产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和再残留限量(EMRL),该通知还规定泰国对于未制定农残限量的农食产品将参考CAC标准,并设置了0.01ppm的默认限量。
也就是说我国的的农残标准整体上是高于泰国的, 那可以推论出该次在泰国检测出农残的产品,在出口前也是不符合中国农残标准的。
对于该农药残留案件,进口商维护自身权益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被申请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符合入口国家的收货标准要求”。
2.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在入口国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测后是否符合入口国的质量标准。
3.由于部分农药或者其他残留物存在着易挥发的特点,农药残留结果应以到达入口国目的港的时间为准。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条款。“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赔偿标准需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一、首负责任制
首负责任制,就是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赔偿时,由首先接到赔偿要求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负责先行赔付,再由先行赔付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在这个案件中,进口商可以要求出口商先行赔付,但是出口商有权向种植企业追偿。
二、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指在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之外额外增加的赔偿,带有惩罚的性质。
境外证据准备
1.证明贸易相关的材料:合同,提单,清关资料等。
2.证明产品质量问题的检测报告: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并经过使领馆认证。农药残留结果以到港清关时的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