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权利要求“修改不超范围”就是不扩大原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缩小保护范围不会产生“修改超范围”权利要求“修改不超范围”的本质含义是未纳入新的技术内容,而不是权利范围大小问题。因此,有人研究认为,专利法采用的“超范围”一词本身就不准确,容易导致公众误解,应当修改此法条的表达方式。例如,原始权利要求1:一种Y ,其特征在于,包括a、b、c。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一种Y ,其特征在于,包括a、b、c、d。说明书中公开了技术方案A和技术方案B,其中,技术方案A包括技术特征a、b、c,技术方案B包括技术特征d 、e、f,原始权利要求记载了技术方案A,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增加了技术方案B中的技术特征d,虽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缩小了保护范围,但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作为一个整体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因此,这样的修改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