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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农药登记中未批准登记产品再次申请登记的注意事项
来源:瑞旭农化法规服务站   发布时间:2025-06-18 09:42
简述
2025年1月20日,中国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发布‘关于细化未批准登记产品再次申请农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审批结论为“不批准”的农药登记、登记变更申请,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上次提交的登记资料。

2025年1月20日,中国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发布‘关于细化未批准登记产品再次申请农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审批结论为“不批准”的农药登记、登记变更申请,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上次提交的登记资料。小编总结了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


适用范围


- 申请人自办结之日起5年内再次提交申请。

- 适用范围是基于上次办结意见,其含量、剂型、作物/场所、防治对象等与上次申请要一致。


下列情形不能适用再次申请


1)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等不批准农药登记的;

2)不是根据上次办结意见通知书补充相关材料的;

3)申请产品含量发生改变的(上次申请不符合《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或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45号规定的);

4)申请使用范围与上次申请不一致的。如上次申请防治对象为水稻纹枯病,此次申请的防治对象为火龙果炭疽病;

5)除上次申请事项外,增加新申请事项的。如上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登记,此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登记和毒性级别变更;

6)使用的上次申请材料中有非资质试验单位出具的试验报告的。

7)上次申请于2020年1月20日前办结的。


注意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原药来源证明材料等一般资料已不在有效状态的,再次申请时要记得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

希望广大农药行业的同行能利用好中国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的补充资料的评审仅需要6个月技术评审时间的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