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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企业海外参展风险分析之新加坡
来源:磊子侃农药   发布时间:2025-06-18 09:30
简述
在全球化浪潮中,新加坡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完善的法治环境和高度国际化的展会平台,成为农化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首选之地。农业化学品(如农药、化肥)行业高度依赖知识产权(IP),参展时极易面临侵权指控或被侵权风险。

在全球化浪潮中,新加坡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完善的法治环境和高度国际化的展会平台,成为农化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首选之地。


农业化学品(如农药、化肥)行业高度依赖知识产权(IP),参展时极易面临侵权指控或被侵权风险。


新加坡政府主管知识产权的部门是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PropertyOhiceofSingapore,简称IPOS)。新加坡知识产权局不但管理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2014年9月25日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被正式任命为国际专利检索与审查机构,具体而言是《专利合作条约》(PCT)下的国际检索机构(ISA)与国际初步审查机构(IPEA),IPOS成为东盟地区第一个被任命的知识产权局。


新加坡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独特而严谨,新加坡的法治精神强调“预防胜于补救”。


一、新加坡展会环境的特点:知识产权为核心挑战


农化企业参展新加坡,不同于其他地区,其特点源于新加坡严格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和展会特殊性。新加坡作为东盟知识产权枢纽,知识产权局(IPOS)被指定为国际专利检索机构,执法高效但程序复杂。展会作为知识产权纠纷高发地,农化产品常涉及专利配方、商标标识等,易被对手利用法律漏洞发起攻击。特点可概括为三点:


执法严格性与国际性:新加坡海关、警察部队等多部门联动执法,展会期间对侵权物品扣押零容忍。海关可“依申请或主动扣押侵权物品”,农化企业如携带涉嫌侵权的样品或宣传材料,可能被当场查扣。


纠纷解决高效但风险高:新加坡推崇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如仲裁、调解),展会纠纷常快速处理以避免诉讼。但法律程序如“警告信件”若使用不当,反会招致赔偿。


农化行业特殊性:农药专利生命周期短、仿制风险大,参展时新产品易被抄袭;同时,新加坡对环保法规严格,知识产权侵权可能叠加行政处罚。


以下依据六类法律程序,分类分析注意事项。


二、自力救济环节:警告信件


警告信件:在向疑似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人提起诉讼前,权利人可以向对方发出要求停止侵权的警告信件,并提出相关请求和主张。此种方式并非法院的强制要求,警告信件仅作为寻求诉讼之外解决方案的一种形式,可以在之后的诉讼程序中作为权利人曾经寻求解决办法的证据。在新加坡发送警告函需特别谨慎,若被认定为无端威胁诉讼,被警告人有权请求赔偿。


“警告信件”是自力救济的主要方式,适用于农化企业在展会前或期间向疑似侵权方发出警示。新加坡法律允许此方式作为诉讼证据,但滥用会适得其反。


警告信件非强制,但可作为“寻求诉讼之外解决方案”的凭证。原研企业常用此方式保护新配方专利,例如在展会前向竞争对手发函,阻止其展示仿制品。


三、行政程序环节:IPOS


IPOS作为主管机构,提供“侵权咨询”服务,但“很少发生”因纠纷易转向法院。海关措施包括主动扣押和依申请扣押,农化企业可借此拦截仿制品,但需支付保证金。


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向IPOS咨询是否存在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根据IPOS的意见可以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但此类型案件很少发生,其原因在于如果IPOS认为争议更适合由法院来裁决,IPOS可以将该问题移交给法院。


注意事项:


活用IPOS咨询,但降低依赖:农化企业在参展前可向IPOS提交专利评估申请,获取“是否存在侵权”的意见书,此意见可作为诉讼证据。然而,由于IPOS常移交案件,企业应同步准备法院材料。


海关申请:


保证金管理:申请扣押需“支付一笔足额保证金”,农化企业需预算成本。建议计算潜在损失(如展品价值)后缴纳,避免资金链紧张。


时效性:请求“自提出之日起60天内有效”,企业应在展会前提交申请。


主动扣押应对:新加坡海关可“依职权”扣押疑似侵权品。农化企业需确保所有展品带有完整商标和专利标识,并携带授权文件备查。


农化行业特例:农药样品常含敏感成分,海关可能加强检查。企业应提前申报成分,避免误判侵权。


此环节强调“主动防御”,企业可通过IPOS和海关构建第一道防线。


四、司法程序环节:不侵权声明


基于新加坡司法程序的特殊性,如“专利不侵权声明”,适用于农化企业被指控侵权时反制。新加坡无专门知识产权法院,但高等法庭有专属管辖权。


被控侵权方可向IPOS或法院提出“不侵权声明”,理由包括“不存在侵权”或“专利无效”。但需先向专利权人寻求书面确认。


证据准备的双轨制:


侵权否认:提供产品与专利差异报告,例如化肥配方对比数据。


专利无效主张:若对手专利有瑕疵,企业可提交无效证据(如在先技术文件)。


法院选择策略:新加坡最高法院的高等法庭“对可注册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专属管辖权”,农化企业应优先向其申请声明;普通案件可向国家法院或IPOS提起。


风险对冲:若声明失败,企业可能面临赔偿。建议投保知识产权险,覆盖法律费用。


五、诉讼流程环节:


以“传讯令状”和“索赔声明”描述诉讼启动流程。参展时若卷入诉讼,需高效应对以避免展会中断。


(1)传讯令状


在新加坡,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一般是通过传讯令状的方式启动的。原告必须通知被告诉讼事宜,将传讯令状送达被告的住址或公司注册地址,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或在被告住所地门前张贴文件的方式送达。


(2)索赔声明


索赔声明随附传讯令状一起送达被告,索赔声明通常包含以下内容: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双方之间的关系:原告对被告的指控;支持原告主张的重要事实;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原告要求的救济和赔偿。


诉讼通过“传讯令状”启动,送达方式灵活(如报纸广告),但程序繁杂。


索赔声明需详述“身份、关系、指控事实及救济要求”。


展会期间应急:诉讼可能影响展位运营。企业可申请法院暂停程序,或利用新加坡快速听证制度(通判法庭处理轻罪案件)。此环节要求“速度为王”,如发生此类风险,应预设法律团队驻场。


六、刑事救济环节:


刑事救济由新加坡警察部队负责,但处罚权在法院。农化企业参展时可能涉及商标假冒等刑事问题。


(1)新加坡警察部队


新加坡国内的商标、著作权侵权活动由新加坡警察部队负责调查和搜查,但其无权做出处罚决定,必须向法院起诉,由法庭做出裁决。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律师协助下,凭借其取得的侵权证据,向法院申请搜查令,法院通过发出搜查令授权警方突击搜查侵权人的处所,并扣押侵权产品。


(2)通判法庭


对于只涉及罚款或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的罪行,受害人可以向新加坡国家法院的通判法庭提起刑事自诉,并向法官确认申请表中所述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双方自愿接受调解,可以选择通过社区、法官或法院调解员进行调解。如无法和解或调解,需继续起诉,原告需要向被告传送传讯令状,并由法院举行听证会,由法院进行有罪或无罪判决。


注意事项:


搜查令申请:企业可“向法院申请搜查令”授权警方突查侵权方展位。但申请需提供实证(如假冒农药样本),避免滥用。


自诉风险控制:若发起刑事自诉,企业需确保“申请表所述事项真实准确”。伪证将面临反诉。例如,农化企业指控仿冒时,应附带鉴定报告。


调解优先:新加坡鼓励调解“如双方自愿接受调解,可选择社区或法官调解”。展会期间优先调解,避免诉讼延误商机。


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1)仲裁


在新加坡,仲裁越来越多地适用于当事人来自不同司法辖区的争议案件,仲裁得到了新加坡各种机构和专业仲裁员的大力支持。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是新加坡使用最多的仲裁机构。


(2)调解


新加坡司法界大力推动调解工作。目前几乎所有的案件都有机会接受调解。由于各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对流程具有控制权,包括随时终止调解,且调解过程保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方式包括法院调解和通过私人调解机构调解。国家法院争端解决中心为在新加坡国家法院提起的案件提供法院调解服务。私人调解机构包括新加坡律师协会、新加坡调解中心和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等。新加坡最高法院经常在审前会议上鼓励诉讼各方考虑在新加坡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3)中立评估


中立评估是一种裁决程序,中立的第三方(例如,司法机关的退休法官或高级律师)通过中立评估来考虑当事人各自的案情,并提出合理的意见。中立评估由国家法院争端解决中心、新加坡律师协会、新加坡调解中心的人员提供以新加坡调解中心为例,当事人可以向新加坡调解中心(SMC)提交申请表,SMC指定评估人后,由当事人、评估人和SMC共同签订中立评估协议。当事人向SMC缴纳保证金后,当事人和评估人可以举行庭前会议,确定评估方式。在新加坡,仲裁越来越多地适用于当事人来自不同司法辖区的争议案件,仲裁得到了新加坡各种机构和专业仲裁员的大力支持。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是新加坡使用最多的仲裁机构。


ADR包括仲裁、调解和中立评估,是新加坡展会的核心优势。


注意事项:


仲裁:


选择SIAC:仲裁“适用于不同司法辖区争议”,农化企业应在合同中加入SIAC条款。


成本优化:仲裁费用高,企业可选“简易程序”节省时间。


调解:


法院调解:通过“国家法院争端解决中心”快速启动。


私人调解:机构如新加坡律师协会,企业可“自由选择调解员”,并在展会期间完成。


中立评估实施:向新加坡调解中心(SMC)“提交申请表”,缴保证金后选择评估方式。评估意见可作为和解依据。


总 结


新加坡展会为农化企业打开东盟市场之门,但其知识产权法律的特殊性是一把双刃剑。特点集中体现于执法严格、程序高效但风险密布;注意事项需覆盖自力救济、行政程序、司法程序、诉讼流程、刑事救济及ADR六大维度。农化企业当以“预防、准备、快速响应”为准则:展前进行IP审计,利用IPOS咨询和海关保护;展中慎发警告函,优先ADR化解纠纷;展后复盘法律案例,完善全球策略。


新加坡法律的核心教训是“知识即权力”,农化企业唯有深谙规则,方能在展会中化险为夷。正如《指南》所示,替代性机制是未来趋势——选择调解或仲裁,不仅节省百万诉讼费,更能护航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