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扩大使用作物范围应视情况减免残留资料。一般应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5“登记变更资料要求释义与明细表”中扩大使用范围的要求提交残留资料。对已过新农药保护期的产品,在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登记时,若其申请扩大的作物,已有相同有效成分及含量、相同剂型的产品在该作物上登记,可不提交残留试验资料(加工残留试验资料除外)。可能增加残留风险的,应提交相关残留试验资料,其中农作物中农药残留试验点数减半,但点数不能少于2点。
2.扩大使用范围,按要求补充点数的残留资料,可以是其他企业做的残留资料吗?
答:不可以。应根据登记资料要求,提供申请制剂完成的用于扩大使用范围(拟申请登记作物)的残留试验资料。
3.如何理解“新含量登记不增加残留风险的减免残留资料”的含义?
答: 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与本企业已登记产品相比,申请登记产品为新含量产品(包括等比例改变有效成分含量的混配制剂),如登记作物、施药方式相同,但是使用剂量和施药次数不高于已登记产品、施药时期不晚于已登记产品、安全间隔期不长于已登记产品,则认为残留风险不增加,可减免残留试验资料。
4.残留试验作物分类中的代表作物已登记,申请在该类中的其他作物上登记还需要提供残留资料吗?
答: 代表作物已登记并提供残留资料,申请在该类中其他作物上登记时仍然需要提供残留资料。但是,依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8“农药登记残留试验作物分类”之规定,可以在选择代表作物进行残留试验的基础上,再选择1~2种非代表作物进行试验后,可申请在该类作物上登记。
5.残留试验作物分类中的代表作物已登记,其他企业申请在相同作物上登记,还需要提供残留资料吗?
答: 对于保护期内的农药,获得全套资料授权的相同产品在相同作物上申请登记时,可减免残留资料。对于保护期外的农药,其他企业的相似产品在相同作物上申请登记时,如果不增加膳食风险,可减免残留资料;如果增加膳食风险,应提交点数减半的残留试验资料。其他情况均不能减免残留资料。
6.有效成分已登记多年的新混配制剂,可以不提供残留试验吗?
答: 不可以。依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只有相同或相似产品可以减免残留资料,而根据新混配制剂定义,不存在相同或相似产品登记的情况,因此,新混配制剂登记不能减免残留试验资料。
7.《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已有残留限量数据的农药,可以减免残留试验吗?
答: 不可以。申请者应按《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定,提供相应的农药残留试验资料。
8.涂抹用于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化学农药制剂可以减免残留试验吗?
答:不可以。化学农药制剂(可湿性粉剂、悬浮剂等)涂抹用于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农药,不在可以减免残留试验或豁免制定残留限量的农药名单中。应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农药残留试验资料。但是,根据农药的性质、使用方法等,能够证明食用部位和饲用部位不会有农药残留,可申请资料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