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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来源: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20-06-08 15:37
简述
仲裁的源起仲裁指的是当事各方将其争议提交选定的一位或多位仲裁员,由其根据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有约束力的最终决定(裁决)。仲裁是由商人用以管理彼此之间争议的裁决程序发展而来的。
仲裁的源起

仲裁指的是当事各方将其争议提交选定的一位或多位仲裁员,由其根据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有约束力的最终决定(裁决)。仲裁是由商人用以管理彼此之间争议的裁决程序发展而来的。商人将其争议提交由同业商人组成的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依据商业惯例做出裁决。虽然这些私人裁决制度不具备正式法律程序特征,但被认为是解决商业争议的可靠来源。 

     

在伊斯兰教出现前的阿拉伯国家和中世纪的西欧就有关于早期仲裁的记录。1200年左右,欧洲西部和大西洋沿岸国家就有了海事仲裁的实践,并且在威尼斯发现了早在1229年的海事仲裁记录。仲裁成为商人之间替代诉讼的一种流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为它是一种自我监管制度,可以做出快速、经济和明智的裁决。 

     

仲裁机构和条例最初于18世纪和19世纪形成,目的是推动和促进仲裁的使用。一般而言,如果已经制定了仲裁法来促进仲裁协议和裁决的强制执行,则仲裁机构就会取得更大的成功。例如,尽管美国早在1768年就建立了仲裁机构,但直到1925年颁布《仲裁法》后,仲裁才逐渐在美国蓬勃发展。在英国,1698年首次对仲裁进行立法,并最终于1889年形成了《仲裁法》。仲裁机制在仲裁法的支持下不断发展,仲裁机构在1892年正式成立。 

     

虽然扶持性法律对仲裁的发展至关重要,但仲裁机构本身可以在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1923年,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成立,旨在为刚刚起步的国际仲裁业提供一个具有足够“国际”特征的仲裁机构。随后,国际仲裁院在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制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公约被广泛认为是国际仲裁领域最重要的多边条约。 


仲裁的基本特点及WIPO AMC仲裁规则

仲裁是一种私人裁决制度,当事方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他们选择的仲裁庭,并接受仲裁庭的裁决为最终裁决,认同其约束力。如果当事方希望终局地、确定地解决其争议,那么仲裁是合适的选择。

     

1.仲裁协议

当事方可以签订协议,约定将他们之间已经出现或今后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交仲裁。这可以采取单独协议 或合同仲裁条款的形式,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规定以下内容: 

· 当事方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 

· 对争议的描述 

· 仲裁中使用的语言 

· 仲裁地点/仲裁地 

· 实体法的选择 

· 仲裁程序应遵守的仲裁规则 

     

《纽约公约》要求缔约国遵守其关于国际仲裁协议的效力和强制执行的规定。公约条款要求,除非根据仲裁协议的管辖法律认定该国际仲裁协议无效、不生效或者无法履行,缔约国的法院必须拒绝对该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进行管辖,并按照当事方的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许多国内法律也对国内仲裁协议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因此,在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将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提交仲裁,并且拒绝进行就该争议进行诉讼。这具有阻止当事方就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诉诸法院的实际效果。

     

2.仲裁的法律框架 

除仲裁协议外,仲裁程序还受适用法律和仲裁规则的约束。提交仲裁的知识产权争议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域法律的适用,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因此,当事方需要考虑适用于以下事项的管辖法律:

    

(i) 仲裁地点/仲裁地

仲裁地点/仲裁地是仲裁进行所在的管辖区域。仲裁地的法律将管辖仲裁的程序框架,包括程序性事项,例如,争议的可仲裁性、临时措施的可用性,以及某些强制执行事项。在实践中,仲裁审理和会议往往在仲裁地点/仲裁地举行。根据《WIPO仲裁规则》第38条(b)项,仲裁庭可在与当事方协商后,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进行审理,并可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方进行审议。 


 (ii) 争议的实体法律问题 

当事方可自由决定适用于其争议实体法律问题的法律。实体法的选择对知识产权争议至关重要,特别是针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或范围的争议。尽管国际社会已采取努力通过国际公约进行协调统一,但是知识产权法律依旧可能因国家而异,而这种差异会对争议的解决结果产生影响,哪怕选择准据法并不影响 一国管理知识产权的国内法。 

     

根据《WIPO仲裁规则》,如果当事方未能就实体法的选择作出决定,仲裁庭将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 


3.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往往被选择用来作为仲裁地法律的补充,仲裁地法律管辖仲裁程序的程序框架。当事方可就主要涉及以下事项的仲裁规则进行约定:

· 仲裁庭的组成和指定

· 仲裁的进行,包括当事方提交书面陈述和证据等事项

· 仲裁裁决和仲裁庭作出的其他决定

· 保密性,特别是仲裁的存在、仲裁期间公开的任何信息以及仲裁结果方面的保密性

· 仲裁终止的可能理由

· 应向仲裁员和 ADR 机构/服务提供者支付的费用(如适用)

     

ADR 机构通常会为其管理的仲裁案件提供仲裁规则,并且当事方可以更改这些规则以适应其争议的特定方面。WIPO AMC也制定了针对特定类型争议的仲裁规则。 


来源:WIPO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