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一种私人裁决制度,当事方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他们选择的仲裁庭,并接受仲裁庭的裁决为最终裁决,认同其约束力。如果当事方希望终局地、确定地解决其争议,那么仲裁是合适的选择。
1.仲裁协议
当事方可以签订协议,约定将他们之间已经出现或今后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交仲裁。这可以采取单独协议 或合同仲裁条款的形式,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规定以下内容:
· 当事方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
· 对争议的描述
· 仲裁中使用的语言
· 仲裁地点/仲裁地
· 实体法的选择
· 仲裁程序应遵守的仲裁规则
《纽约公约》要求缔约国遵守其关于国际仲裁协议的效力和强制执行的规定。公约条款要求,除非根据仲裁协议的管辖法律认定该国际仲裁协议无效、不生效或者无法履行,缔约国的法院必须拒绝对该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进行管辖,并按照当事方的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许多国内法律也对国内仲裁协议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因此,在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将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提交仲裁,并且拒绝进行就该争议进行诉讼。这具有阻止当事方就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诉诸法院的实际效果。
2.仲裁的法律框架
除仲裁协议外,仲裁程序还受适用法律和仲裁规则的约束。提交仲裁的知识产权争议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域法律的适用,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因此,当事方需要考虑适用于以下事项的管辖法律:
(i) 仲裁地点/仲裁地
仲裁地点/仲裁地是仲裁进行所在的管辖区域。仲裁地的法律将管辖仲裁的程序框架,包括程序性事项,例如,争议的可仲裁性、临时措施的可用性,以及某些强制执行事项。在实践中,仲裁审理和会议往往在仲裁地点/仲裁地举行。根据《WIPO仲裁规则》第38条(b)项,仲裁庭可在与当事方协商后,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进行审理,并可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方进行审议。
(ii) 争议的实体法律问题
当事方可自由决定适用于其争议实体法律问题的法律。实体法的选择对知识产权争议至关重要,特别是针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或范围的争议。尽管国际社会已采取努力通过国际公约进行协调统一,但是知识产权法律依旧可能因国家而异,而这种差异会对争议的解决结果产生影响,哪怕选择准据法并不影响 一国管理知识产权的国内法。
根据《WIPO仲裁规则》,如果当事方未能就实体法的选择作出决定,仲裁庭将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
3.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往往被选择用来作为仲裁地法律的补充,仲裁地法律管辖仲裁程序的程序框架。当事方可就主要涉及以下事项的仲裁规则进行约定:
· 仲裁庭的组成和指定
· 仲裁的进行,包括当事方提交书面陈述和证据等事项
· 仲裁裁决和仲裁庭作出的其他决定
· 保密性,特别是仲裁的存在、仲裁期间公开的任何信息以及仲裁结果方面的保密性
· 仲裁终止的可能理由
· 应向仲裁员和 ADR 机构/服务提供者支付的费用(如适用)
ADR 机构通常会为其管理的仲裁案件提供仲裁规则,并且当事方可以更改这些规则以适应其争议的特定方面。WIPO AMC也制定了针对特定类型争议的仲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