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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中产品化学试验常见问题
来源:《农药登记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5-02-27 10:47
简述
问 定量限可以大于原药中有效成分含量的0.1%吗?答:不可以。《农药产品质量分析方法确认指南》(NY/T 2887-2016) 3.2.2规定,原药中的杂质分析方法应报告定量限,根据原药所声明的技术规格要求,定量限应小于原药中有效成分含量的0.1%。

 问 定量限可以大于原药中有效成分含量的0.1%吗?


答:不可以。《农药产品质量分析方法确认指南》(NY/T 2887-2016) 3.2.2规定,原药中的杂质分析方法应报告定量限,根据原药所声明的技术规格要求,定量限应小于原药中有效成分含量的0.1%。当存在相关杂质时,定量限应在适当的水平。


 问 原药(母药)对限量建立依据需要提供什么样的统计学说明?


答:统计学说明是对有效成分申请含量及杂质限量确定的统计方法的描述。例:取5批次有代表性的样品,检测其有效成分含量,计算平均值和标准偏差,用平均值减去3倍标准偏差作为原药有效成分申请含量的下限。


 问 需要哪些资料确定原药的质量保证期?


答:原药(母药)应规定质量保证期。对于规定质量保证期不大于2年的,申请农药登记时无需将原药的相关储存稳定性试验资料作为登记资料提交,由申请者按照产品储存稳定性自行确定质量保证期,对于规定质量保证期大于2年的,申请农药登记时应提交相应的原药实际储存稳定性试验资料,或者根据相应制剂的质量保证期规定。


 问 确定原药的质量保证期需要开展哪些试验?


答:按照《农药理化性质测定导则  第4部分:热稳定性》(NY/T 1860.4-2016) 3.1加速储存试验、3.2 DTA(或 DSC)法或 3.3 TGA 法(三者选一即可),测定原药的热稳定性。


(1) 如热稳定性试验结果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则认为原药在室温下是稳定的,可标注2年质量保证期。


①加速储存试验中熔点(或其他特性)维持稳定或有效成分含量分解率不超过 5%;


②DTA(或 DSC)、TGA 试验中,有效成分在 150℃以下未发生分解或化学反应。


(2) 如热稳定性试验结果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则认为原药的稳定性较差,需按照实际储存稳定性试验数据确定原药的质量保证期。


 问 含量低于1%的卫生用母药可以不提交异构体比例吗?


答:不可以。《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1“农药原药(母药)登记资料要求与明细表:1化学农药原药(母药)和2生物化学农药(母药)”中注解②规定,如含量低于1%的卫生用农药母药涉及异构体拆分,在对产品中有效成分的鉴别试验(包括异构体的鉴别)做出说明的情况下,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异构体拆分方法和方法验证报告,但提交的资料中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当产品中有效成分是指某一特定异构体时,有效成分含量应当是总含量乘以所使用原药中有效异构体比例系数;


(2) 当有效成分由一个以上异构体按不同比例组成时,应规定总含量以及不同异构体所占的比例;


(3) 鉴别试验中应说明原药中异构体的比例范围以及原药异构体的拆分方法和色谱图。


 问 含量低于1%的卫生用母药可以不提交异构体拆分方法报告吗?


答:可以。《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1“农药原药(母药)登记资料要求与明细表:1化学家药原药(母药)和2生物化学农药(母药)”中注解②规定,如含量低于1%的卫生用农药母药涉及异构体拆分,在对产品中有效成分的鉴别试验(包括异构体的鉴别)做出说明的情况下,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异构体拆分方法和方法验证报告。


 问 《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GB/T 19378-2017)与《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13中的剂型相比有什么差别?


答:《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GB/T 19378-2017)中规定了56种剂型:14种固体制剂、19种液体制剂、5种种子处理制剂、18种其他制剂。《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13“农药制剂不同剂型产品质量规格及其理化性质项目”中规定了43种剂型:11种固体制剂、15种液体制剂、6种种子处理制剂、11种其他制剂。


《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与《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13相比有以下差别:


(1) 固体制剂:多了球剂、条剂、油分散粉剂;


(2) 液体制剂:多了乳胶、膏剂、油乳剂、脂剂、油悬浮剂,少了超低容量液剂,其中油剂含有展膜油剂;


(3) 种子处理制剂:少了悬浮种衣剂;


(4) 其他制剂:多了防蚊片、挥散芯、防蚊网、防虫罩、驱蚊乳、驱蚊巾、热雾剂、超低容量液剂。


 问 《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GB/T 19378-2017)中未包含的剂型,申请登记时如何处理?


答:《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国家标准已修订,标准号由GB/T 19378-2003变更为GB/T 19378-2017。


(1) 对于旧标准包含的、新标准取消的剂型,应根据产品组成和生产工艺等重新确定剂型名称,如杀虫喷射剂、水剂、悬浮种衣剂等,必要时进行剂型鉴定。


(2) 对于新旧标准都不包含的剂型,已有登记的,可以继续批准;尚未登记过的,应提交剂型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