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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有关减免政策及其它规范要求温馨提示
来源:辉胜农药登记代理   发布时间:2026-09-09 16:07
简述
今天为大家分享登记中减免类政策和一些规范类要求,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1. 减免原药(母药)登记下列农药可减免原药(母药)登记,但应提交原药(母药)登记所需的以加工制剂的发酵液、提取液等完成的相关产品化学试验资料,及以制剂完成的相关毒理、环境试验资料:低毒(或微毒)的微生物农药。

今天为大家分享登记中减免类政策和一些规范类要求,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 减免原药(母药)登记


下列农药可减免原药(母药)登记,但应提交原药(母药)登记所需的以加工制剂的发酵液、提取液等完成的相关产品化学试验资料,及以制剂完成的相关毒理、环境试验资料:低毒(或微毒)的微生物农药;低毒(或微毒)的化学信息物质、发酵的天然植物生长调节剂;低毒(或微毒)的多糖类农药,但氨基寡糖素、几丁聚糖、香菇多糖、葡聚烯糖、低聚糖素,仅需提交以加工制剂的发酵液、提取液等完成的原药(母药)登记所需的相关产品化学试验资料。


下列农药可减免原药(母药)登记及其试验资料:硫磺、石硫合剂、矿物油、硅藻土;低毒(或微毒)无机化合物农药;波尔多液、碱式硫酸铜、王铜、硫酸铜、氢氧化铜、络氨铜、硫酸铜钙;琥胶肥酸铜、柠檬酸铜、混合氨基酸铜、松脂酸铜、松脂酸钠。


2. 仅在诱捕器中使用的引诱类昆虫性信息素以及仅通过载体使用的迷向类昆虫性信息素,可减免原药(母药)的致突变和亚慢性经口毒性、环境影响试验资料,减免制剂的残留和环境影响试验资料,以及风险评估报告。


3. 已减免原药(母药)登记的农药,其他申请人也可申请原药(母药)登记。


4. 原药来源证明


·制剂登记受理时,所用原药应处于登记有效状态。同批公示,仅限本企业。


·原药来源情况说明应包括原药生产企业、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并提供原药来源证明、原药购销合同或原药购买发票等佐证材料


·原药经酯化、水解等反应生成制剂的,不可作为该制剂的原药来源,如2,4-滴原药不可作为2,4-滴异辛酯制剂的原药来源;原药经酸碱反应生成制剂的,可作为该制剂的原药来源,如2,4-滴原药可作为2,4-滴钠盐制剂的原药来源


5. 登记证号:原药(母药)登记证类别代码使用PD。白蚁、红火蚁防治剂及卫生杀虫剂登记证的类别代码使用WP,杀鼠剂、杀钉螺剂、储粮害虫防治剂等其他用途制剂的登记证类别代码使用PD。 


6. 特殊农药名称和有效成分表示方式


·有效成分以酸和盐等多种形式存在的,单制剂的农药名称以有效成分存在形式表示,混配制剂的农药名称以酸或简化通用名称表示;有效成分含量均以酸表示,登记证和标签中同时备注盐的含量;


·井冈霉素产品的农药名称以井冈霉素表示,有效成分及含量以井冈霉素A计;


7. 植物源农药的名称:一般用“原料植物的通用名称+提取物”表示;利用植物提取的单一组分加工的制剂,农药名称可用该组分(有效成分)命名。


8. 新农药保护期从首次登记(含临时登记)时间算


·取得过境内使用登记、但已不在有效状态的,按新农药提交登记资料,提交专家评审;


·仅取得过专供出口登记、现申请农药登记的,由专家评审,新农药保护期从境内使用登记算起。


9. 农药标签使用次数的确定:依据药效评价结论确定农药产品的防治适期、使用剂量和使用次数,依据残留评价结论确定作物整个生长期的最多施药次数。药效评价推荐使用次数不可超过残留评价给出的最多施药次数的;药效评价推荐使用次数少于残留评价给出的最多施药次数的,最多施药次数以药效评价推荐使用次数为准。


10. 其它要求


对于不符合现行登记要求的已登记产品,不同意其扩大使用范围登记。比如三元卫生杀虫剂。


稀释用卫生杀虫剂,与农用混配制剂一起计算含量梯度、配比。


原则上,农药登记证只补发不更正。农药登记证和标签的内容应一致。农药登记证上除有效成分英文通用名外,其他的信息均需写入标签。纠正、修改、增加、规范农药名称、剂型、毒性、有效成分及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剂量、备注等信息,均应申请农药登记变更,同步修改登记证与标签,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