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农药母药,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1原药(母药)资料要求提交资料。申请人已经取得原药登记再申请母药登记,毒理学提交六项急性毒性试验资料。(此处只涉及资料要求,不涉及何种情况可以申请母药登记)
2. 仅在诱捕器中使用的引|诱类昆虫性信息素以及仅通过载体使用的迷向类昆虫性信息素,可减免原药(母药)的致突变和亚慢性经口毒性、环境影响试验资料,减免制剂的残留和环境影响试验资料,以及风险评估报告。---第九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会第四次会议纪要
3. 因含量梯度、“三个三”原因,发生含量变更时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变更的,申请农药产品登记时,应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附件12提供资料---单剂
---农药产品配比变更的,申请农药产品登记时,除提交变更前的试验资料外,还应按以下情形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对提高有效成分含量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急性经口、经皮和吸入毒性试验报告。---混配制剂
4. 下列农药可减免原药(母药)登记,但应提交原药(母药)登记所需的以加工制剂的发酵液、提取液等完成的相关产品化学试验资料,以及以制剂完成的相关毒理、环境试验资料。
“减登记不减试验(毒理学试验)”
---不能减免急性吸入毒性试验;致病性试验,被试物为母药或制剂均可;
---微生物农药标注新菌株,按新农药要求进行登记;
---已减免原药(母药)登记的农药,其他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原药(母药)登记。
5. 下列农药可减免原药(母药)登记及其试验资料。“减登记减试验(毒理学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