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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程序中,网络证据公开性的认定
来源: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22-09-01 08:45
简述
一、问题的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是由专利无效请求人发起,专利权人进行应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审查并做出决定的程序(简称“专利无效程序”)。

一、问题的提出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是由专利无效请求人发起,专利权人进行应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审查并做出决定的程序(简称“专利无效程序”)。专利无效程序中,基于现有技术(包括现有设计)的证据支持相应的观点是常用的方式。如,请求人可以基于现有技术证明涉案专利权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证据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使用,包括:网络视频证据(如Youtube视频)、图片、文档、网页界面等。


在我们团队处理过的专利无效案件中,涉及到的网络证据包括YouTube视频、网络界面、交易快照、amazon销售网页、网页图片等网络证据。在此类的案件中,涉及两大方面争议:


一是公开性,即网络证据上传到网络平台,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二是公开的内容(公开的内容可以参考书面证据公开内容的认定方式,本文不细述)。


网络证据上传的公开性,往往成为重要的争议焦点。因此,在涉及网络证据的案件中,为了证明网络证据上传平台时的公开性,各方都需要做更多的工作。当然,各方努力的目标是不一样的,请求方要证明网络证据上传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而专利权方的努力方向是相反的。在一些案件中,还出现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组不认可网络证据的公开性,但在后续行政诉讼中,该观点被法院否定的情形。


基于实务遇到的问题,通过智慧芽上线的专利无效数据库,我们检索了相关案例,对于涉及网络证据公开性的认定,在复盘实际案件、相关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尝试进行了总结,供大家参考。


二、专利无效程序中网络证据认定的特点


网络证据是以电子数据形式上传到网络平台,并在网络平台上存储的证据(通常存储在相应网络平台的服务器中)。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网络证据具有如下特点:


 1. 上传时间在前,公证保全时间在后


在实务中,网络证据涉及三个时间:上传时间,即网络用户将网络证据以电子数据形式上传到网络平台的时间;保全时间,即通过公证、时间戳将网络证据进行固定的时间;公开时间,即《专利法》中“公开”时间。


作为请求人,一般主张上传时间就是公开时间。由于电子数据存在易篡改的特点,基于公证保全时的信息,反推其上传时间是否属于“公开”,往往受到质疑。虽然,在法律实务中,法律证据都是对“历史事实”的记录,对证据事实的认定一般属于“事后证据”,但网络证据一般存储于网络平台,网络平台(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很容易地、不留痕迹地篡改网络证据的内容。相比较,传统证据(书证)的控制人,很难不留痕迹地篡改证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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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网络证据存储机制具有特殊性


网络用户向网络平台上传及存储网络证据时,其相应机制由网络平台确定;而且,根据时间、空间不同,存储或上传过程中网络证据可能发生变化或被损伤,这就导致很难根据在后保全的网络证据反推上传时或上传后网络证据的状态变化。如,用户将视频上传到Youtube平台时,Youtube平台往往会为用户提供“对所有人可见”、“仅对用户自己可见”的选择。对于在后的公证保全,如何确定其上传时的状态、上传后视频公开状态是否改变,就成为一个难以确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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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盈科法律微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