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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参展风险分析之美国
来源:磊子侃农药   发布时间:2025-04-11 09:04
简述
在全球化的商业竞争中,知识产权(IP)保护成为企业国际化战略的关键一环。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之一,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严格著称。对于计划赴美参展的中国企业而言,了解美国的知识产权规则、执法机制及潜在风险至关重要。

在全球化的商业竞争中,知识产权(IP)保护成为企业国际化战略的关键一环。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之一,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严格著称。对于计划赴美参展的中国企业而言,了解美国的知识产权规则、执法机制及潜在风险至关重要。


一、 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框架:司法与行政双轨并行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由司法和行政两大分支构成,形成了一套复杂的法律网络。


1. 司法体系:联邦与州法院的分工


联邦法院:负责审理涉及专利、版权、注册商标、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初审。若对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CAFC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其设立显著减少了管辖权冲突,增强了专利制度的稳定性。


州法院:主要管辖州注册商标、依习惯法取得的商标侵权案件,以及涉及商业秘密滥用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2. 行政程序:ITC与美国海关的执法权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美国关税法》第337条,ITC对进口商品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拥有管辖权。一旦认定侵权,可签发排除令或禁止令,要求海关扣押侵权商品。


美国海关:直接负责边境执法,对涉嫌假冒商标、盗版商品或违反ITC排除令的进口商品实施扣押。具体包括:


商标侵权:对使用“混淆性相似”商标的商品,海关可扣留30天,若权利人未书面同意放行,则直接认定侵权。


版权侵权:对明显盗版作品(无论是否备案)直接禁止入境;对可能盗版作品(需已备案),海关暂停清关并要求进口商30天内举证抗辩。


专利侵权:依据ITC的排除令,直接阻止侵权产品入境。


二、美国专利法的特殊保护与侵权认定


美国专利分为实用专利、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类。


实用专利:涵盖技术发明(非我国的实用新型),保护期20年。


植物专利:单独保护植物新品种,体现美国对农业科技的高度重视。


排除领域:核材料和原子能技术不授予专利。


三、展会中的专利侵权风险


在展会上展示或宣传他人专利产品可能引发侵权纠纷,但美国法院对侵权认定较为审慎,仅展示产品、发放无价格信息的宣传资料,或未实施专利技术全部要素的演示行为,通常不被视为“许诺销售”或“使用”。


长臂管辖权风险:


美国法律倾向于加大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查看相关涉及展会专利侵权的案例显示,外国公司在美国某地多次参展,或者仅在美国展会上展示专利侵权产品,当地法院均行使属人管辖权而对案件进行管辖。中国企业到美国参加展会时,需要谨慎防范这种法律风险,美国法院适用“长管辖权”,对于涉及美国“因素”的,就有可能被纳入司法管辖范围之内。


即使中国企业仅在美国某地参展一次,若展品涉嫌侵权,当地法院可能以“存在美国因素”为由行使管辖权。


临时禁令制度:


临时禁令被视为一种“非正常的法律救济”,当事人要严格依据法律才可获得救济。禁令一般包括临时限制令、初步禁令和永久性禁令,其中,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都是在法院尚未对案件实体问题做出裁决之前的救济措施。权利人为有效制止即将发生的侵权,可以依据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诉前申请临时限制令,满足一定条件时无须告知被申请人。初步禁令与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保全类似,适用于诉讼程序启动后至判决前,依据一定条件和程序作出,需告知当事人。在美国展会上,诉前临时禁令的使用较为常见。


展会特殊规则:


美国展会对知识产权保护设有严格规则,违规可能导致展位关闭、丧失参展资格等后果。


禁止行为清单:


进入他人展位或在其周围逗留。


对其他参展商进行骚扰、对抗或拍摄其展品。


擅自移除他人展品或协助未授权人员注册。


维权程序:


参展商若获得法院禁令,需通过展会管理办公室送达,不得自行执行。


组展方有权对违规者采取关闭展位、取消未来参展资格等措施。


四、特别301条款


“301条款”是美国政府针对损害美国贸易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外国政府的行为、政策和美国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研究做法进行调查、报复和制裁的手段,其本质是美国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做法在外贸领域的体现,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即通过强化美国对外贸易协定的实施,扩大美国海外市场,迫使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维护美国的利益。


 “特别301条款”旨在保护知识产权,在美国《1984 年贸易和关税法》第 182 节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把知识产权与外贸的关系加以明确,并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 1303 节中对其内容作了补充,以后作为《1974 年贸易改革法》的 182 节归入美国法典第 19 卷的 2242 节。这就是一般俗称的“特别 301 条款”。


美国贸易代表依据“特别 301条款”将目标直指那些被其认为“未提供充分的、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


美国通过该条款单方面评估他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实施制裁:观察名单→重点观察名单→重点国家。被列为“重点国家”后,若半年内无改善,美国将启动贸易报复。2005 年美国根据“特别 301条款”审视了90个国家,其中把包括中国在内的 14 个国家列入“重点观察名单”,把 38 个国家列入“观察名单”。


历史上中国多次被列入“重点观察名单”,需警惕由此引发的额外关税或市场准入限制。


五、 337调查


根据美国关税法第 337 条,若外国企业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侵害了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可向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控告。在ITC调查核实后可颁发强制排除令或禁止令,由海关采取相应措施扣押侵权产品,即建议美国海关阻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或针对已进口到美国的侵权产品,要求企业或个人停止销售、广告宣传、市场开发等行为。


337 条款适用的实体要件为:第一,不公平竞争方式和不公平竞争行为包括侵犯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它权利:第二,侵权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第三,必须有美国国内产业的存在。但从多年来美国适用该条款的整体情况来看,337条款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一旦美国控诉其他国家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证明成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直接发出“禁止进口令,排除一切侵权产品进入美国。


门槛低:仅需证明侵权行为存在,无需证明对美国产业的实质性损害。


处罚严厉:包括有限排除令(针对特定企业)、普遍排除令(全行业禁入)、禁销令(清空库存)等。


缺席裁决风险:若被诉方不应诉,ITC可直接依据单方证据裁决,导致企业彻底失去美国市场。


六、中国企业应对策略


展前自查:确保展品不侵犯美国专利、商标、版权,必要时提前申请FTO(自由实施分析)。在USPTO备案核心知识产权,便于海关快速识别正品。


风险预案:遭遇临时禁令时,迅速联系律师抗辩或协商和解。若卷入337调查,积极应诉,避免缺席裁决。


以上文章整理自《境外展会知识产权应对指南(2024年版)》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商务厅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