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后未明确商标归属,可办理商标移转申请。根据企业主体注销的不同程序,需提供相对应的证明文件:
1.一般注销程序的证明材料:
(1)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证明公司法人已经注销);
(2)登记机关出具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
(3)登记机关存档的注销清算报告;
(4)清算组成员及全部投资人要出具相关承诺和保证,确认未曾在清算中处分过该商标权,并愿意为此保证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5)证明全部投资人同意该商标权的转让,一般应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人名单;
(6)全部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全部投资人签字的同意转让文件。
2.简易注销程序的证明材料:
(1)简易注销证明;
(2)证明属于清算遗漏资产的证明:全体投资人证明在清算过程中没有处分过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确属清算遗漏资产,并愿意为此保证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3)证明全部投资人同意该商标权转让的书面文件(一般应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人名单);
(4)全部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全部投资人签字的同意转让文件。
3.破产程序的证明材料:
破产清算过程中未处置商标,应向相关人民法院申请按法定程序处置,并由相关人民法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来办理商标移转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