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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专利 | 新专利法八大亮点
来源: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21-06-11 16:27
简述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专利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专利法修改历时12载,引入了很多重要的新制度。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专利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专利法修改历时12载,引入了很多重要的新制度。值此新专利法施行之际,对此次专利法修改最值得关注的要点做一解读。


01

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新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对比新旧条文,新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本次专利法修订最为突出的亮点。“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这无疑破解了“赔偿低”的难题,将专利的保护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此外,新法将法定赔偿从旧法“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提高到“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并对赔偿举证责任设定了举证妨碍制度。


02

延长专利保护期限


新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旧法对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分别为20、10、10年。新法一是对接外观设计“海牙国际公约”,将外观设计保护期调整为15年;二是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三是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保护期限的延长提高了专利的市场价值,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


03

设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新法第五十条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借鉴相关国家专利立法经验,本次专利法修改引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促进专利的推广利用。并规定在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的优惠政策,以鼓励专利权人自愿实行开放许可。


04

设立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


新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因其严格的监管制度,反应在药品专利上就有其不同于其他产品的特殊规则。在旧法69条5款针对药品Bolar例外条款基础上,新法增加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两方面规定。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也称“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使仿制药注册审批过程与原研药的专利进行“链接”,从而避免侵犯原研药的专利权。可以在相关药品上市前,尽早解决潜在的专利纠纷,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仿制药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药品可及性,保障公共健康。


05

增加外观设计的局部保护和国内优先权


新法将老法第二条关于外观设计的定义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新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新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在旧法只规定产品的“整体”外观基础上增加了“局部”外观的规定。虽然只是增加了这么两个字,却大大拓宽了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有效解决了图形用户界面(GUI)及汽车等大型产品外观局部改进保护的障碍。同时,新法增加了外观设计的国内优先权,加之外观设计保护期限的延长,本次专利法修改大幅度提升了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06

强化专利行政保护制度


新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新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假冒专利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旧法的规定,专利行政执法权由省及设区的市专利管理部门行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没有执法权。新法增加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管辖权。对于假冒专利的执法,处罚额度由旧法的“四倍或二十万以下”提高到“五倍或二十五万以下”,对专利侵权和假冒的行政保护均得到加强。


07

灵活处置职务发明专利权


新法第六条新增规定:“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第十五条新增规定:“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为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利转化,与2015年修订的《科技成果转化法》相衔接,新法增加了相关规定,赋予单位处置职务发明的权利并鼓励采取多种方式让发明人受益,以促进职务发明专利的实施和运用。


08

限制专利权权利滥用


新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强化专利权的保护和防止专利权的滥用是相辅相成的,只强调专利权的保护而忽视对滥用的规制会造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偏离专利制度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新法在多方面加强专利权保护的同时,明确规定了防止专利权滥用的条款,有利于平衡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高水平保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