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说明:以上专利文件的申请日、公开日必须在该优先审查案件的申请日之前,否则不能作为有效文件。特别说明:证明文件中的说明应具体到《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的最末级标题(即第三级标题),否则会导致补正;通巴黎公约途径或PCT途径提交,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特别说明:如果该专利申请是由当前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交,则无需提供委托书。4. 如果涉及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走PCT途径提交优先审查,需要提供PCT 202,102,105表和PCT 220,237,210表,走巴黎公约途径提交,需提供受理通知书及缴费凭证,和受理通知书及缴费凭证的全文译文。特别注意:无论是走PCT途径还是巴黎公约途径,都需保证申请人与当前提交优先审查案件的申请人一致。1. 发明专利进入实审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收到受通并缴纳相应官费后,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优先审查模块,填写请求信息并上传优先审查材料;2. 由各地方代办处审核通过后予以推荐,国知局同意后发出《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专利进入优先审查程序;反之则需提交意见陈述书并附上意见陈述内容及符合要求的优先审查相关文件;3. 国知局自同意进行优先审查请求后,发明专利申请在45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为发文日起2个月,中通答复期限与之相同,如超出期限未答复或案件授权或驳回,优先审查流程结束。以上是笔者总结的关于优先审查的相关事宜,希望可以帮助申请人更加深入的了解优先审查程序,欢迎各位同仁交流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