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实务中,审查员会遇到千奇百怪的专利申请情形。不可否认,正是一些极端情形,才让人们更好地理解专利。
本文假设的特殊专利申请情形,在实际情况中可能很难出现,特别将它们假设出来,是为了探讨和理解,专利的保护范围和专利创造性等一些特别容易造成困惑的内容。
情形一
专利申请一 | 专利申请二 | 说明 |
专利申请日2018-10-31 | 专利申请日2018-10-31 | 同一天专利申请 |
专利申请人:甲 | 专利申请人:乙 | 不同专利申请人 |
技术方案A | 技术方案A | 权利要求相同 |
针对技术问题B提出 | 针对技术问题C提出 | 最初的技术问题不同 |
审查员引用对比文件D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 审查员引用对比文件D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 最接近现有技术相同 |
确认出区别特征E | 确认出区别特征E | 区别特征相同 |
确认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F (例如正是专利申请人自己所述的技术问题B) | 确认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G (例如正是专利申请人自己所述的技术问题C) |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最可能出现争辩的地方) |
假设审查员认为发明具备创造性 | 假设审查员认为发明具备创造性 | (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因此,技术方案相同就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
除非有人能够肯定,不会出现上述这样的两个专利申请,不然,会出现各种麻烦。
为此需要回答:
1.一个技术方案是否可能同时解决多个技术问题,并且某些技术问题,甚至不在同一个专利申请文件中?
2.不同发明人有没有可能仅认识到技术方案及其所能解决的其中部分技术问题?
如果会出现上述专利申请,在审查时,会遇到这样的困扰:
a. 技术方案被披露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就能知道它的所有性质,知道它所能解决的所有技术问题?
b.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是否需要将技术方案所能够解决的所有技术问题弄清楚,以便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客观技术问题的确定,是不是不限于一个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内容?
同时:
在技术方案、区别特征和最接近现有技术均相同的情况下,“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有没有可能不同?
另外,专利申请一和专利申请二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吗?(审查指南规定: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情形二
专利申请三 | 专利申请四 | 说明 |
专利申请日2018-10-31 | 专利申请日2018-10-31 | 同一天专利申请 |
专利申请人:甲 | 专利申请人:乙 | 不同专利申请人 |
技术方案A | 技术方案A | 权利要求相同 |
针对技术问题B提出 | 针对技术问题C提出 | 最初的技术问题不同 |
审查员引用对比文件D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 审查员引用对比文件D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 最接近现有技术相同 |
确认出区别特征E | 确认出区别特征E | 区别特征相同 |
确认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F (例如正是专利申请人自己所述的技术问题B) | 确认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G (例如正是专利申请人自己所述的技术问题C) |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最可能出现争辩的地方) |
假设审查员认为发明具备创造性 | 假设审查员认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 (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因此,技术方案相同就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
除非有人能够肯定,不会出现上述这样的两个专利申请,不然,会出现更多麻烦。
例如,认为上述专利申请一和专利申请二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人,是否继续认为,专利申请三和专利申请四也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对于认为可能存在上述专利申请三和专利申请四的人,还提醒:
将专利申请三和专利申请四当成是同一个专利申请,作为专利申请五,它由专利申请人丙提出,由审查员来审查;当审查员发现,如果以解决技术问题F的角度看,发明是具备创造性的,以解决技术问题G的角度看,发明是不具备创造性的,那么,审查员应该下怎样的结论?
专利申请五可能对应的其中一种更加具体情况,是“单行道”的情况,但应该有更多情况并不一定达到“单行道”这么特殊,请大家思考,没有达到“单行道”的情况时,应该如何处理?
另外,对于专利申请五,如果技术方案A解决技术问题B/F是非常难以预料的时候,专利申请人丙是不是会恨:为何技术方案A还要能解决技术问题C/G?
来源:IPRda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