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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申请”的要求,你了解吗
来源:辉胜农药登记代理
发布时间:2025-09-28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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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
农药登记申请、登记变更申请如审批结论为“不批准”的,其申请人自办结之日起5年内再次提交申请,可按农业农村部222号公告提交登记申请,也可以申请使用上次提交的有关资料。
农药登记申请、登记变更申请如审批结论为“不批准”的,其申请人自办结之日起5年内再次提交申请,可按农业农村部222号公告提交登记申请,也可以申请使用上次提交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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