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我国虽然已经基本形成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但相对于创新主体日益增长的保护诉求,专利法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专利侵权“成本低”、专利维权“赔偿低、举证难”等问题,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打出了一套“组合拳”。
2018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明确提出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9 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等文件中也一再要求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近期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都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规定了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在这样的背景下,修改后的专利法针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规定了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大大提高了专利侵权成本,加大了赔偿力度。
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额由“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提高至“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上下限均有所提高。
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赔偿额确定的证据规则,规定: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解决专利维权“举证难”问题,也有利于具体赔偿额的确定。
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额度;
增加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的规定;
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
明确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也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药品是特殊的产品,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需要确保药品的可及性,让患者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药品。同时,药品研发投入和风险较大,特别需要有力的专利保护鼓励创新。
修改后的专利法针对药品专利有两方面重要修改。
其一是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新增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规定,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这一规定有利于鼓励新药研发,促进国外新药尽早在我国上市,进而提高药品可及性,保障公共健康。
其二是新增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相关规定,以在药品上市前先行解决部分潜在的专利纠纷,降低药品上市风险,更好平衡专利权人、仿制药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
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由自申请日起10 年延长为15 年,以满足创新主体对保护期限的多元化需求,也为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 年文本)创造了条件。
此外,修改后的专利法还新增专利授权期限补偿制度,规定了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修改,针对实践突出问题,符合创新主体期望,有利于提高侵权成本,强化专利保护,显示出我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立场和坚定态度。
为解决实践中的专利转化运用不足问题,更好发挥专利无形资产的作用,实现专利市场价值,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拿出了“实招”。
职务发明制度是调整单位和发明人权利和利益分配的基础制度,对调动单位及其研发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促进发明成果的转移转化具有重要作用。
为解决高校、科研院所等在专利转化运用中的“困惑”,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明确单位可以依法处置职务发明相关权利,强调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受益。
及时发布、传播和有效利用专利信息,对提高创新起点、减少重复研发、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促进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满足社会需求,强化专利公共服务,修改后的专利法明确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供专利基础数据,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为解决专利技术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便利地获得专利许可,降低专利交易成本,提高专利转化效率,修改后的专利法借鉴国际做法,新增开放许可制度。需要强调的是,开放许可完全基于专利权人的自愿,与强制许可有本质上的不同。
在提高专利质量、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方面,修改后的专利法也有不少亮点。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外观设计在提升产品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
近年来,我国企业的设计水平和能力不断提高,外观设计国内申请量大幅提升,向外申请不断增加,加强外观设计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
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其中,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符合设计创新实践和国际发展趋势,有利于提高我国外观设计专利质量和保护水平,也有助于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相关部门和创新主体出于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公开了一些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发明创造,对抗击疫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 按照现行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法定条件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由于上述公开行为不属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导致相关发明创造面临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风险。
为更好的应对疫情防控等紧急状态和非常情况,促进相关发明创造在疾病治疗等方面的及时应用,回应创新主体放宽不丧失新颖性例外规定的需求,修改后的专利法在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适用情形中增加“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
这既满足了当前抗击疫情的实践需要,也为今后在其他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的适用留有空间。
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这意味着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有所扩大,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可以进一步发挥。
这一变化有助于公众更好地了解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进而促进专利质量的提高。
修改后的专利法结合《专利合作条约》等国际条约的规定,进一步便利专利申请人,放宽了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的时限。
以上可以看出,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是基于我国多年的实践经验,参考国际成熟做法,顺应时代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所作出地调整,对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信心,实现专利价值,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是专利法律制度发展进程中的又一里程碑。
来源:知识产权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