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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维权十问——专利行政保护篇
来源: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20-07-15 15:11
简述
Q问题1:专利权的保护途径有哪些?A答: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国对专利权采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保护模式。其中,行政保护是指专利行政保护部门依据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履行职责,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Q
问题1:专利权的保护途径有哪些?
A

答: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国对专利权采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保护模式。其中,行政保护是指专利行政保护部门依据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履行职责,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司法保护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专利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实现对专利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Q
问题2:哪些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
A

答: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侵犯专利权行为具体表现为: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Q
问题3:哪些特殊情形不属于侵犯专利权?
A

答:根据《专利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Q
问题4:什么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A

答:根据《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因专利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上述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即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Q
问题5: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受案和管辖范围是什么?
A

答:根据《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案件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请求人仅对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提出处理请求,未对销售者提出处理请求,且被控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管辖权。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Q
问题6: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A

答: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对因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止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恢复对案件的处理。


Q
问题7: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结案方式有哪些?
A

答:根据《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在调查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结案。


根据案件处理结果,结案形式包括:


(1)作出行政裁决,发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2)调解结案,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3)撤销该案件,发出《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Q
问题8: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A

答: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Q
问题9: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A

答: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Q
问题10:经过行政调解的案件如何结案,行政机关出具什么文书?
A

答:根据《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载明下列事项:


(1)请求人、被请求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所在单位;


(2)处理请求、案件查明的事实和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在《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签收前反悔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结案。


来源: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