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国际多边协议下的农药禁限用
关于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事先通知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破坏臭氧层物质管制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Minamata Conventionon Mercury)都是与农药禁限用有关的国际协议。缔约方各国在农药国际贸易和本国农药注册方面必须遵守这些公约。
(1)《鹿特丹公约》
《鹿特丹公约》是关于在国际贸易要求的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事先通知同意程序(PIC),即当某种农药由于健康或环境原因而被禁止或严格限制时通知缔约方各国。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将这种农药添加到《公约》附件Ⅲ中,这个附件所列是被事先通知同意程序所规定的化学品。因此,《鹿特丹公约》是检查农药是否在其他地方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重要信息来源。根据受管制状态,可以将与《鹿特丹公约》有关的化学品(包括农药)分成如下几类:
①被列入公约附件Ⅲ的化合物或农药
列入附件Ⅲ的农药是在不同区域的至少2个国家已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或已被确定为严重危险的农药制剂。对于附件Ⅲ中的每一种化学品,都有一份决定指导文件,其中提供了关于该农药的技术资料以及将该化合物列入附件Ⅲ的理由。
②被通知为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农药
这些农药往往是尚未被列入附件Ⅲ,但公约已收到一份或多份关于禁用或严格限用的通知。公约有一个数据库列出所有收到的通知,并提供采取这些措施的理由摘要。该数据库包括所有通知,无论农药后来是否被列入附件Ⅲ。
③于具有严重危害性的农药制剂的提议
公约的数据库列出了已收到的关于严重危险农药制剂的所有提议,并提供了理由摘要。该数据库包括所有提议,无论农药后来是否已列入附件Ⅲ。
④建议列入附件Ⅲ的化学品化学品
评审委员会(CRC)建议列入《公约》附件Ⅲ的化学品,已公布一份决定指导文件(DGD)草案,将在下次缔约方大会(COP)提交审议。
⑤化学品审查委员会(CRC)预定审查的候选化学品
这些所谓的“候选化学品”已安排由化学品审查委员会(CRC)进行审查。尚无DGD可用。
(2)《斯德哥尔摩公约》
《斯德哥尔摩公约》确定了被归类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农药。这些物质具有特殊的物理和化学性质:
①一旦释放到环境中,它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多年)保持不变;
②由于涉及土壤、水,尤其是空气的自然流动过程而广泛分布于整个环境中;
③累积在包括人类在内的生物体的脂肪组织中,并在食物链的较高层以较高浓度存在;
④对人类和野生动物都有毒。
《公约》缔约方承诺消除或限制这些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或减少它们的无意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