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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纠纷中,权利人如何利用好专利权报告这一“利器”?
来源: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21-08-12 15:11
简述
前不久,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收到深圳某知名出海企业请求,对其亟待海关备案,开拓海外市场的一款畅销产品提供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服务,深圳保护中心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对接企业需求,跟进审查进度,2 日内完成评价报告预审审查,"。
前不久,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收到深圳某知名出海企业请求,对其亟待海关备案,开拓海外市场的一款畅销产品提供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预审服务,深圳保护中心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对接企业需求,跟进审查进度,2 日内完成评价报告预审审查," 一对一 " 指导企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系统正式提交申请,帮助其案件顺利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快速审查通道,最终企业在 15 日内拿到专利权评价报告。


对于专利律师而言,专利权评价报告一定不陌生,因为在很多场景下都会使用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如请求人要对一个实用新型案件申请宣告无效时,在证据检索之前,专利律师一般都会先看一下该案件有没有对应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若查询到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证据是有利于请求人的,此时,可以将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证据作为无效的证据进行使用,以及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证据的基础上进行优化检索。

那么到底什么是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是什么呢?


一、产生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驱动力


之所以会存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主要是因为中国的审查制度。在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在授权阶段是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的,也就是说,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只需要通过形式审核就可被授权,如只需要审查专利是否符合授权客体,涉外案件是否委托了国内的代理机构等诸如此类的明显缺陷,并不需要审查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因此,这样的审查制度则会导致这两种类型的专利即使被授权,也是不稳定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自专利被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无效,那么,这些没有经过实质审查的专利,后续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大。

因此,申请专利的目的一般都是为了使之成为自己手中的利器帮助自己维权,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如果专利权人认为既然已经被授权了就可以随意地对其他商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则有可能因为专利权不稳定而适得其反,这样,不仅没有击退被告,还耗费了自己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何处理和使用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虽然是对申请人所申请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授权条件的评价,但其本身并不属于专利权审查和无效宣告程序,对于专利权利的法律效力并不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程序(包括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及民事诉讼)中,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使用可以考虑以下方面。


1、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应作为纠纷立案条件。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24号民事裁定中指出“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并非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因此,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审理机构不应将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受理案件的立案条件。


2、纠纷审理过程中,当被告抗辩已经申请无效宣告涉案专利请求中止审理时,应当听取原告(为便于表述,此处使用“原告”,在专利侵权行政纠纷中指的是请求人)的意见,如原告请求继续审理的,应当提交初步结论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或外观设计专利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否则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考虑目前专利纠纷案件中审理周期普遍较长,而对涉案专利申请无效宣告已经成为被告抗辩的重要手段,从及时有效维护专利权人权利优先的角度考虑,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当被告抗辩已经申请无效宣告涉案专利而请求中止审理时,审理机构不应直接中止审理,而应听取原告的意见,如果原告请求继续审理的,则应当提交初步结论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或外观设计专利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如果原告不能提供的,则应当中止审理,反之,则应当继续审理。


3、纠纷审理过程中,被告以涉案专利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抗辩专利权人专利权利无效的,审理机构应当告知其通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解决专利权利效力的问题;被告不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审理机构仍应按专利的保护范围作出判决。


尽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对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授权条件作出的评价,其评价规则也与专利授权条件审查规则一致,但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不同的是,该评价仅是审查员单方作出,其未给于专利权人陈述和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而即便当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时,专利权人仍有机会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修改或者陈述意见,克服专利的缺陷。


三、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其它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专利权人提起诉讼之后,被告一般都会对该专利提起无效请求,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那么针对这种情况,专利权评价报告就会发挥它的作用——原告可以向法院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若原告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也就是说,专利权评价报告在诉讼中具有阻止案件中止的作用。

另外,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专利权诉讼,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当然,专利权评价报告还有其它作用,当你需要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时候,如果你的专利是实新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交的材料就必须包含专利权评估报告。

另外在展会上或者电商平台上进行维权时,也常需要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 总结 #

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无论是专利权人还是非专利权人,都应该只将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一个参考,若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专利权不具备创造性时,专利权人也要仔细研究证据,判断所引用的证据是否确实公开了该专利;若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专利权具备创造性时,作为请求人也要仔细研究证据,判断所引用的证据是否确实没有公开了该专利,不要以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最终的结果来否定或认可专利的创造性。

来源:九鼎天元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