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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推动种业振兴
来源: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23-01-11 08:31
简述
2. 案件类型主要是侵权纠纷 江苏法院受理的332件一审民事案件中,种业新品种侵权纠纷315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95.48%;合同纠纷12件,权属纠纷3件。另各有1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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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件类型主要是侵权纠纷 

江苏法院受理的332件一审民事案件中,种业新品种侵权纠纷315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95.48%;合同纠纷12件,权属纠纷3件。另各有1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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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江苏法院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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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行政执法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笔者经调研发现,部分执法主体与侵权主体存在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全省332件一审植物新品种案件中有13件涉及行政查处,其中9件行政查处的执法主体与侵权方存在利益勾连,部分种子执法主体特别是农委执法大队相关执法人员和地方种子公司、农场股东有利益牵连。

2. 执法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部分执法人员暴露出程序意识淡薄以及执法能力不足的问题,如鉴定时未按规范要求操作而在田间随意取样,或者未按规定调取审定品种作为对比样品,或者现场勘验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以及证据保全方法失当,不能及时固定证据,甚至遗失证据等,导致品种权人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保障。部分法院未对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固定专门合议庭或法官审理,影响案件审理质量效率。

3. 行政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江苏法院审理的332件一审案件中,涉及以白皮包装销售侵权品种的超过100件。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对以白皮包装、二维码和条形码不合的彩色包装、零散化易货交易的方式销售侵权种子、经营户真假种子混售等恶劣侵权行为缺乏有效监管,甚至出现负责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主体直接通过微信群向种粮大户发送侵权种子信息,或直接销售侵权种子。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有关机关对这些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不够。

4. 全链条保护体系有待进一步强化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当前种业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体系还存在薄弱环节:

一是一些种业执法部门往往侧重于对市场中假劣种子经营、种子包装及标签等不规范、证照不全等行为的查处,而对种子品种权侵权行为执法能力准备不足、处罚较少。

二是在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方面,部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存在职责不明、职能交叉等情况,与其他行政部门以及司法部门之间还未建立涉种子品种名称、商标等信息资源共享以及侵权信息、线索移送机制,导致打击不力、无法追责。受地方保护主义及其他非正当因素影响,少数农业执法部门立案时间较长、查处及犯罪线索移送不及时、久查无果、打击不力。

三是部分行业协会存在排挤外地种子进入本地等行业垄断问题,不利于破除种业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影响全国统一的种业大市场发展。

5.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标准有待进一步统一

司法机关在DNA鉴定进行SSR标记比对时,一般采取高于国家标准确定的比对倍数,提高了鉴定结论的精准性。而农业执法部门一般以国家标准确定的倍数进行鉴定,不利于精准鉴定出品种差异,易导致重复鉴定。比如在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海丰农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鉴定机构原计划按照国家标准测试24对SSR标记对数进行鉴定,但法院为保证鉴定结论准确性,最终确定以高于国家标准的48对SSR标记进行鉴定。还有些案件中,农业执法部门重复采取鉴定程序3至4次,这也反映出相关行政部门在鉴定程序、证据规则的把握上缺乏统一标准。

四、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1. 进一步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强调,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笔者建议:第一,种子执法部门不开办或参股种子公司,彻底切断与种子经营主体间的利益链,确保公正执法。第二,破除地方设置的种业发展区域壁垒,特别是隐性的地方壁垒,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依法保护种业市场公平竞争和创新发展。

2. 不断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

第一,执法司法部门应加强战略性布局和前瞻性思考,固定人员审理,精心打造专业化团队,实施精细化办案,提高专业化保护水平。第二,采用专业培训、联合培训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民法典、新修订的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相关司法解释及行政执法程序、鉴定等内容的学习,不断提高全省种业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第三,支持举办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高级研修项目,鼓励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开展种业知识产权人才继续教育,司法和行政机关开展人员互派挂职锻炼,共同培养既懂法律又懂农业等多领域高层次人才。

3. 持续加大保护力度 

第一,通过加大对种源卡脖子农业关键核心技术、良种攻关技术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激励原始创新,净化种业市场,保障粮食安全,推动种业振兴和农业科技自立自强。

第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开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对制种基地、生产销售企业、包装袋及防伪码印制企业尤其是种粮大户等开展全面彻底检查,将发现问题及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和领域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抽查频次。利用卫星遥感、物联网、大数据分析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侵权经营行为监控和生产流通信息溯源,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固定证据等专业化水平,及时有效打击侵权行为,全面净化种业市场,对执行中推诿塞责、久拖不立、久立不办的予以追责。

第三,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力度。要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种子法为契机,正确把握、准确理解关于扩展保护范围、延长保护链条、降低维权难度、加大侵权惩治力度、激励育种创新的目标导向以及新增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等规定,精准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惩处制售伪劣种子犯罪,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治环境。第四,建立信用监管机制。设立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将多次故意侵权、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侵权情节恶劣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向社会曝光其名称及查处结果,并禁止其继续从事种子经营业务。

4. 着力强化全链条保护格局 

第一,明确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分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加强联合执法。强化种业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间的执法协作,联查联办,开展对重点领域和区域的跨部门、跨地区专项整治,实现一处发现、全国通报、各地联查,对于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将侵权记录与种子经营许可证年审挂钩,根据侵权情节采取延期审验、暂停审验、吊扣证照等管制措施。

第三,加强行政和司法协同配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与农业农村部合作备忘录精神,以及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等7部门发布的《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种业保护交流合作长效机制,实现生产经营许可证、侵权处罚记录及信用档案等在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强线索通报与移送,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大种业保护的宣传力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种业侵权的典型案件。

第四,充分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发挥种子行业协会协调、服务、维权、解纷等自律、自治作用,引导企业积极申请知识产权、及时维权、规范经营、遵纪守法。强化大市场的监管职责,对种子大市场不仅要依法规范经营,同时要加强监督功能。对于知道侵权种子在大市场销售而不采取措施的,以帮助侵权承担法律责任。

5.有效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标准相统一 

第一,建立种业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交流互通,共同对种业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及犯罪的形势、困难、挑战以及经验做法等分析研判,并研究措施,加强保护合力。

第二,加强对社会关注程度高、法律适用争议大、具有示范效应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重大、疑难典型案件的沟通协调,在证据审核、侵权判定、案件移送、技术事实查明等方面统一认识,对重大、疑难、复杂的种子问题联合开展专项调研。

第三,推动修订DNA鉴定进行SSR标记比对时采用的国家标准,便于准确区别不同品种,提高鉴定的准确率,避免司法阶段重复鉴定。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