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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思考
来源: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23-01-06 08:20
简述
本文对禁止反悔原则的独立性、具体适用程序和适用例外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禁止反悔原则是一项独立的规则,其在确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时属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阶段作为等同原则的限制而适用。
本文对禁止反悔原则的独立性、具体适用程序和适用例外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禁止反悔原则是一项独立的规则,其在确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时属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阶段作为等同原则的限制而适用。

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关键前提是限缩性修改或陈述导致了技术方案的放弃;在适用范围和动因方面采用了较为宽泛的标准,涵盖了所有类型和包括权利人主动和被动在内所有方式的限缩性修改或意见陈述;在适用程序上以当事人主张并相应举证为主,法院在一定情形下也可以主动适用。我国目前只规定了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明确否定”例外;“未予评述”或“不予理会”等并不构成“明确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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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例外


1. “明确否定”例外


《专利侵权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了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明确否定”例外。如何理解该条规定的“明确否定”,在实践中有一定的争议,主要在于“否定”要到何种程度才符合“明确”标准。比如审查员对限缩性修改或陈述“未予评述”或“不予理会”,此时的否定是“明确”还是“不明确”。


笔者先以两个案例来说明实务中如何理解和适用“明确否定”例外。


在“鲨鱼鳍式天线”案中 ,二审法院认为,“明确否定”应当是指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否定性意思表示,而不能是推定具有否定性意思表示。最高院认为,《专利侵权解释二》第十三条以是否存在“明确否定”作为“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形,当裁判者对权利人作出的意见陈述予以明确否定,不予认可时,则不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不适用禁止反悔;权利人作出的陈述是否被“明确否定”,着重考察权利人对技术方案作出的限缩性陈述是否最终被裁判者认可,是否由此导致专利申请得以授权或专利权得以维持。


在实审答复审查意见时,权利人关于“特征a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为非公知、特征b为非公知”的意见陈述被审查员否定;在权利要求1加入特征c后,专利获得授权。在无效阶段,权利人关于特征a、b的意见同实审,复审委对权利人关于特征a、b的意见未予评述,而是在特征c的基础上维持权利要求1有效。


在该案中,二审法院和最高院都认为,实审阶段权利人关于特征a、b的意见已被审查员“明确否定”。二审法院认为,复审委并没有对特征a、b是否使得涉案专利具有创造性作出明确评价,相当于“未予评述”,因而其无论是意思表示的形式还是法律效果均不符合“明确否定”的要求。最高院并没有评论复审委无效阶段的“未予评述”是否构成“明确否定”,但指出“二审法院脱离涉案专利获得授权的具体审查事实,忽略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已在实质审查程序被‘明确否定’的事实,割裂了审查程序中对技术特征认定的连续性,仅审查了确权程序的相关认定。”可见,最高院事实上默认了二审法院的观点:复审委无效阶段的“未予评述”不符合“明确否定”的要求。


在“空气炸锅”案中, 一审法院同样支持了这样的观点:在授权确权阶段未予评述的技术方案限缩性陈述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在该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热辐射装置在食品制备室内部且在上半部分内的陈述,未被专利复审委明确否定亦未被明确肯定采纳,相当于“未予评述”,不符合“明确否定”的要求,应当认定专利权人对热辐射装置的位置关系作了限缩性陈述,其据此放弃了热辐射装置位于食品制备室外部上方的技术方案。该项放弃的技术方案原告不能通过等同原则的适用再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热辐射装置位于食品制备室外部上方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亦不适用等同。


综上,笔者认为,“明确否定”需审查员或法官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否定性意思表示,“未予评述”或“不予理会”等并不构成《专利侵权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 “明确否定”,从而相关的限制性修改或陈述仍然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2. 是否还有其他例外


笔者认为,“明确否定”只是禁止反悔适用的例外之一,而非唯一。不过,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别的适用例外情形,实践中也无实际案例可供参照。


如前述,综合《专利侵权解释一》和《专利侵权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来看,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核心前提是限缩性修改或陈述导致了技术方案的放弃。从《专利侵权解释二》第十三条的字面规定来看,“明确否定”是“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也就是说,限缩性修改或陈述被明确否定,应被认定为“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从而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反之则不然,禁止反悔的适用例外并不一定只是“明确否定”。这就意味着,立法者本意为禁止反悔适用例外留下了更多的余地。笔者认为,未来立法或修法时需要综合平衡考虑:专利技术的创新程度、对权利人的保护程度、包括审查员和无效请求人在内的公众预期利益等因素,而制定出合理的禁止反悔原则适用尺度和例外范围。


综上,权利人在授权确权阶段应谨言慎行。不管是针对自身专利技术方案还是因对比文件公开内容或审查员及请求人的观点,都要谨慎对待、准确把握;尽可能将申请时可以预见到的方案纳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中;在获得专利授权或维持专利有效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因不当或过度地限制性修改或陈述而陷入“两头不得利”的困境。


四、结语


禁止反悔原则是一项独立的规则,其在确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时属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阶段作为等同原则的限制而适用。


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关键前提是,限缩性修改或陈述导致了技术方案的放弃。在适用范围和动因方面采用了较为宽泛的标准,涵盖了所有类型和包括权利人主动和被动在内的所有方式的限缩性修改或意见陈述;在适用程序上以当事人主张并相应举证为主,法院在一定情形下也可以主动适用。


我国目前只规定了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明确否定”例外;“未予评述”或“不予理会”等并不构成“明确否定”。


权利人在授权确权程序中修改或者陈述意见时要谨言慎行,在获得专利授权或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因不当或过度地限制性修改或陈述而陷入“两头不得利”的困境。


来源:知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