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序
随着大家学习的不断深入,应该越来越感觉到26条的重要性。虽然,现阶段国内审查主要是三性审查,并不具体考察其他条款,比如26.3、26.4、细则20条等内容。但是,对于26条来说,其是专利的实质性要素,是提升能力的关键所在。同时,随着审查队伍和能力的不断完善,我相信未来26条的审查会是核心内容。大家提前学习起来吧。
二.法条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包含三个要件:“清楚”、“完整”、“能够实现”。
1、“清楚”的涵义:
1)主题明确,前后一致(从技术方案的角度理解—宏观)
2)表述准确,无歧义(从词语表达角度理解——微观)
2、“完整”的涵义:
说明书的内容应具有:
1)帮助理解发明不可缺少的内容”
2)实现发明所需的内容”
3)确定发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
4)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说明书是否对请求保护的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照说明书能否实现该发明为判断标准的。
3、“能够实现”的涵义:
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技术问题包括:
1)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问题;
2)通过阅读说明书能够直接确定的技术问题。例如,虽然说明书中没有写明“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但是,从申请人在背景技术部分提到的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可以判断出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该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
3)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或技术方案能够确定的技术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不应当用技术方案中的孤立技术特征推导整个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当说明书中记载了某个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要解决多个技术问题时,只要该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中的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就可以认为满足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要求。
三.常见情况
当审查员遇到下列常见五种情况,会质疑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要求申请人予以澄清:
(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例如:往往由于发明人本身没有想好技术实现的方式,仅是给出一个概念型的实现效果。
(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例如:实现技术方案中某个关键的技术手段描述得过于模糊,使得审查员质疑该方案的可实施性。
(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化学领域常见,需要试验数据证明)
四.答复思路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将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如果认为专利申请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则这些未充分公开的内容不能补入到说明书中去,因为这些内容的补入必将导致说明书的修改超范围。对于这种审查意见,必须认真对待,进一步理解原说明书中所描述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力求说明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技术方案。
通常有2种情况:
(1)说明书未详细记载内容
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应当在说明书中作详细描述而并未记载在说明书中的内容,只能争辩其属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而无需在说明书中加以详细说明。最好能给出证据证明这一点,例如:教科书、手册中已有明确记载的内容,多篇申请日前公开的对比文件均已披露的内容等,以便说服审查员改变观点。否则,本申请极有可能被驳回。
(2)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清楚
至于审查员对背景技术理解不够而得出未对某技术内容作出清楚描述以致认为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的情况,审查员对于此案并非知晓本领域所有现有技术,因此通过提出质疑,希望申请人予以澄清。答复时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作出澄清性说明,详细解释技术,论证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xxx技术是怎样的,能够达到何种技术效果,而且在本领域内,对于xxx技术的理解是统一的,不会产生理解分歧,由此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技术内容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就能理解该发明,并能将其实施。如果审查员就会接受申请人陈述的意见,则会继续审查。
对于说明书本身文字表达不清楚来说,除了修改说明书以克服上述文字表达错误或不清楚之处外,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这样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
来源:软唐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