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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新政策解读,其中涉及农药标签及登记资料转让制度
来源: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25-12-23 09:59
简述
由《农药市场信息》传媒主办的2025年(第十届)农药市场年度峰会于12月11-13日在南通成功召开,会上,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刘绍仁副总农艺师作了“农药管理几项新政策”的报告,重点对大家普遍关心的“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标签管理新规定”进行了解读,包括对“农药登记资料转让制度”也进行了较详细的讲解,提醒大家在进行农药登记资源合理流动时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由《农药市场信息》传媒主办的2025年(第十届)农药市场年度峰会于12月11-13日在南通成功召开,会上,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刘绍仁副总农艺师作了“农药管理几项新政策”的报告,重点对大家普遍关心的“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标签管理新规定”进行了解读,包括对“农药登记资料转让制度”也进行了较详细的讲解,提醒大家在进行农药登记资源合理流动时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为了让更多的农药企业了解和掌握政策要点,我们媒体在征得刘绍仁副总农艺师同意后,特对其报告整理分享如下,希望对大家有借鉴和指导作用。


一、政策概述


(一)核心政策文件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及农药标签管理新规定。


(二)制订、修订背景


规范农药管理秩序,明确各环节操作标准。


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效率。


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引导行业转型升级。


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与生态环境安全。


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一)实施新化学农药登记资料保护


1.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相关规定。


2.保护范围(《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保护对象:我国首次批准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


保护时限: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


3.不同申请情形要求(《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提交自有数据申请登记的:需与首家数据要求一致,同时申请原药与制剂登记,审批程序与首家相同,需提供标准品。


利用授权资料申请登记的:按相同或相似农药登记要求,可仅申请原药或制剂登记,审批程序与非新农药登记审批程序一致,可不提供标准品。


4.登记资料授权


授权者资质:仅限首次登记、含有新化合物农药的登记证持有人,其他拥有完整资料的登记申请人无授权资质。


授权要求:需进行完整登记资料授权。


(二)完善农药登记资料转让制度


1.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核心要点


转让标的:农药登记资料,而非农药登记证。


转让主体:新农药研制者、农药生产企业。


受让方申请材料:双方转让合同、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补充完善的相关资料、原登记证持有人注销相应登记证的申请。


注意事项:


(1)受让方需要按正常程序申请登记,可利用转让方的原申请登记资料。该项政策的制定主要目的推动农药行业资源合理流动,尽可能减少重复试验。受让方需要提交其产品标准,其他资料是否需要补充,由新修订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细化。


(2)签订转让合同前,需分析拟转让资料的产品是否符合现行农药管理政策。由于历史原因,原已获批准登记少数老产品,可能不符合现行农药登记管理政策。


(3)对于原批准在食用或饲用作物登记但尚未制定相应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受让其登记资料时要分析可能面临的风险。


(4)转让双方在签订登记资料转让时,可灵活签订合同。如分别约定转让成功与转让不成功两种情况的价格(因转让合同属民事纠纷,管理部门不会介入其纠纷)。同时,一旦转让成功,原登记证持有人需申请注销登记证。


(5)转让双方在履行登记资料转让协议期间,转让方需维持其登记证在处于有效状态。若登记证不再处于有效状态,则签订的登记资料转让协议面临难以执行的风险。


(三)完善登记审查审批


1.法律依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2.初审流程: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初审意见及全部资料5个工作日内报送农业农村部;初审不通过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新增验证试验规定:农业农村部认为试验数据需验证的,可组织开展验证试验,并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4.信息公开:农业农村部建立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公布登记证核发、延续、变更等信息及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限量规定或者建议值等信息(《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请谨慎开发不属于免于制定农药残留限量但目前尚未制定的农药品种。


(四)优化审批服务


1.法律依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2.轻微瑕疵补正:技术审查中发现轻微瑕疵需补正的,申请人可在 5 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该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3.减少登记资料重复提交:对非政策原因等审批未通过的产品,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申请使用之前提交的相应登记资料(具体要求另行规定)。(《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4.明确换发证书情形:登记证持有人变更名称、企业合并分立需要换发登记证的,需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换发,农业农村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三、农药标签管理新规定


(一)农药制剂标签标注原药(母药)来源信息


1.制定目的:保障农药质量,打击非法生产窝点及企业非法生产行为。


2.标注内容要求


国产农药:需标有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


进口农药:需标有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持有人信息。


3.豁免标注情形


因技术、安全等原因豁免原药(母药)登记,且企业生产许可符合规定的,制剂产品可不标注原药(母药)信息。


4.标注形式:相关内容可在标签上标注,也可体现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


5.标注者责任:制剂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对标注信息真实性负责,可能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6.相关提醒


原药(母药)生产企业:需理顺登记证与生产许可证关系,销售原药(母药)需与登记证规定的含量相符,关注发票、合同内容以及经营者行为。


豁免原药(母药)登记的制剂生产企业:需理顺登记证与生产许可证关系,生产范围需以农药品种名称加剂型表示,确保采购原材料行为合法。


农药制剂生产企业:核查采购原药(母药)的合法性,保证与台账的一致性,关注原药(母药)生产企业销售行业变化。


农药经营者:进货前扫描标签二维码,核查原药(母药)来源信息。对未标注相应有效成分原药(母药)来源的,要求制剂生产企业对未标注所用原药(母药)来源信息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据,与生产企业约定违规责任。


(二)细化标签上商标标注要求


1.制定目的:维护使用者知情权、选择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创品牌及产业发展,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


2.核心规定


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注册商标需标注在标签四角,面积不超过标签1/9,字号不大于农药名称字号;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同一登记证号农药产品商标一致性:可选择不标商标、标注一个相同注册商标、标注多个注册商标但种类和数量完全相同3种方式之一。


商标信息填报:登记证持有人需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专栏如实填报注册商标名称、注册人等信息,上传注册商标证书。


委托加工、分装产品的限制: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对同一产品,如需要自己生产又委托其他生产企业加工或分装的,两种情形所标注的注册商标应当同样。


3.相关法律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如商标使用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许可使用需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等)。


4.常见问题解答


共同拥有注册商标:两个以上主体可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五条)


获得产品认证的商标使用: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标注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不得误导公众。(《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5.经营者进货前核查:登陆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商标备案信息,对照标签核查商标种类、数量、上传日期等是否一致。


(三)对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的处理


1.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标签需标注完整规范内容,不得擅自修改、标注虚假或误导信息)。


2.监管重点


商标标注:核查是否为注册商标,标签上的商标是否与企业上传的商标一致性、生产日期在上传日期之后,商标标注位置、字号等是否符合规定。


原药(母药)来源信息:查验是否按要求标注,未标注的需提供合法性证据;受理投诉举报时,以标注的原药(母药)来源信息为证据核查其生产行为的合法性。


添加指定助剂标注:按相关规定监管。


3.处罚规定


2026年1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


2026年1月1日后生产的产品如不符合第925号公告的产品,按《农药管理条例》查处:对农药生产企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和登记证;对经营者,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注:本文整理自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刘绍仁副总农艺师在2025年(第十届)农药市场年度峰会所作“农药管理几项新政策”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