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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识产权看电商平台的管理责任
来源:中国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18-10-25 08:54
简述
电商平台对互联网和几乎所有制造业都有重大影响。电商平台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一度成为中国知识产权诉讼增长最快的热点,也是知识产权法研究的重点。这篇文章虽然浅显,但将与实践中最常见和最基本的电商知识产权问题相关的电商平台责任做了简洁清晰的梳理,不论对平台本身、平台合作方还是用户都有参考意义。这篇文章所揭示的实务知识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多方面专业能力的积累有所裨益

电商正在以势不可挡的姿势颠覆传统商业形态,很多人感慨火爆的网络营销给电商平台带来了无数“真金白银”。那么,从知识产权角度,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络电商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和注意义务呢?

1、提醒义务  

所谓提醒义务,是指网络服务商负有制定适当的运营规则如“禁止提供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并将其通知平台内的经营者或者用户的义务。在黄某诉郑某、淘宝一案中,法院认为,“在淘宝网上的《淘宝网服务协议》中有‘用户不得买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物品’,在《商品发布管理规则》中的《禁止和限制发布商品信息规则》里有禁止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版权或者专利权的商品信息’的内容,(因此)被告淘宝公司已经对用户尽了提醒的义务”。

2、谨慎义务 

所谓谨慎义务,是指网络服务商通过醒目方式就网络用户的的涉嫌侵权行为,为权利人提供明确、有效的举报途径及指引。在杨某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支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原告因为拍拍网中的“精品小铺007”店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而将销售者以及交易平台腾讯公司诉至法庭。经审理查明,腾讯公司对交易平台拍拍网设置了举报规则,其中第四条(举报商品侵权)载明:“对于未经授权在商品或商品说明中使用含他人知识产权的图片、文字、外观设计的行为,可以由非通过认证的用户进行举报,举报方直接发邮件至cs_sh@paipai.com。提交举报,需要提供被举报人QQ号、相关的商品链接、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版权证明文件及其他工作人员要求提供的文件等,工作人员将根据提供的情况尽快确认”。而该案并无证据表明原告在起诉之前已就被控侵权行为向被告腾讯公司进行了举报。深圳中院认为,拍拍网的举报规则显示,就拍拍网用户的涉嫌侵权行为,被告腾讯公司已为权利人提供了举报的途径及指引。但原告在起诉之前并未就被控侵权行为向被告腾讯公司进行举报。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腾讯公司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支某自行发布的电子交易信息涉嫌侵犯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而仍然允许发布或在知道后不予及时删除。因此,被告腾讯公司作为仅仅提供电子交易信息发布及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及时删除了相关的电子交易信息,已经履行了其应尽的基本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

3、主动监管义务 

所谓监管义务,是指网络服务商在日常管理中虽然不能对网络商铺的情况有事无巨细的掌握、了解和管理,但是应当有最基本的监管义务,包括:有效登记和管理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以便事后管理,并在配合执法机关查处侵权时负有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明显发生的侵权事实(例如LV等奢侈品牌以不合理的低价销售)要主动联系当事人并要求提供合理解释,在不能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要采取主动措施联系权利人、向执法机关举报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等等。管理者尤其要注意下列四种情形:(1)权利人向网络服务商多次发送过权利公示或者声明的商品;(2)有多次侵权不良记录的商铺;(3)知名度较高的商品,特别是那些奢侈品牌如LV、GUCCI等;(4)正在热卖的商品,此类商品极容易被仿冒,如红极一时的“55度杯”。

4、被动管理义务 

由于平台经营者无法控制每个商户每批商品流通,而仅能接触、控制商品交易信息,因此凭借有限的信息缺乏对相关交易商品侵犯商标权的认知、预见和审查能力,因此只能在有限范围内承担合理义务,即只需对那些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采取主动措施。但是,对于权利人已经发出的警告或者通知,管理者就没有理由再袖手旁观、无所作为。已有的司法实践已经确认了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有“及时、有效”地制止市场内商标侵权行为和“严格管理”市场的义务, 此项义务是一种作为义务。换言之,对于电商平台经营管理者而言,负有类似的法律义务,在权利人发出警告函并寄出公证书指出其交易平台内商户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如果未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制止相应侵权行为,就违反了应尽的管理义务,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来源《优智博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