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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抗辩概述
来源: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22-10-19 08:48
简述
人的诉讼突袭,亦将架空一、二审诉讼程序。案情简介:本案中,被诉侵权人在一审、二审阶段均主张其实施的技术为现有技术。在一审、二审诉讼中提交授权公告号为CN2416050Y,名称为“烫金模切机”的专利文件,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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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诉讼突袭,亦将架空一、二审诉讼程序。案情简介:本案中,被诉侵权人在一审、二审阶段均主张其实施的技术为现有技术。在一审、二审诉讼中提交授权公告号为CN2416050Y,名称为“烫金模切机”的专利文件,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在再审程序中,再次主张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并提交了新的现有技术证据,即公开号为CN1302730A,名称为“一种烫印模切联动机及其联动方法”专利文件。裁判文书摘录: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本案中,先锋公司在一审、二审阶段均主张其实施的技术为现有技术。

在一审、二审诉讼中提交授权公告号为CN2416050Y,专利号为00226345.9,名称为“烫金模切机”,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月24日的专利文件,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先锋公司现申请再审称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并提交了公开号为CN1302730A,申请号为00134692.X,名称为“一种烫印模切联动机及其联动方法”,公开日为2001年7月11日的专利文件。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是先锋公司在一审、二审阶段可以取得的,其在不同诉讼程序中以不同的证据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表面上系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但实质上相当于另行提出新的现有技术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之规定,专利权人应当在一审法庭庭审辩论终结前固定其权利要求。如允许先锋公司无限制地提出新的现有技术抗辩,与专利权人应当在一审法庭庭审辩论终结前固定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相比,对专利权人显失公平,且构成对专利权人长荣公司的诉讼突击,亦将架空一审、二审的诉讼程序,不利于引导当事人在法定的一审、二审程序中解决纠纷,故对其相关主张不予支持。案件启示:根据本案的裁判思路,对被诉侵权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要求,应当与专利权人应在一审法庭庭审辩论终结前固定其权利要求的要求对等,换言之,被诉侵权人也应当在一审法庭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虽然本案仅就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的提出时机作出如此裁判,相类似的,对于行使先用权抗辩等不视为侵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等其他抗辩权,一般应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对于在一审、二审时未提出,而在申请再审时才提出的新的抗辩事由,法院很可能会不予采信。


四、小结


1. 应对专利侵权诉讼,可以从程序和实体上进行抗辩;


2. 实体抗辩中,对于法律拟制的抗辩权,需要被告主动主张;如果被告并未主动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审理;


3. 最好在一审时主张各类抗辩权。


来源:大岭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