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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中需注意这几点技术问题
来源:网联登记咨询   发布时间:2024-10-11 09:05
简述
1、农药登记资料转让,由受让方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使用转让资料申请登记的,应按《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资料,还应提交转让方出具的注销原登记证申请。

1、农药登记资料转让,由受让方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使用转让资料申请登记的,应按《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资料,还应提交转让方出具的注销原登记证申请。


2、农药登记资料授权时,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授权方独立拥有完整登记资料;


②授权产品是依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取得登记的新农药,或新农药保护期内按新农药资料要求取得登记的产品。


以授权资料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有公章的授权书原件,以及授权资料复印件。


3、相同产品,是指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保护期内的新农药,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4、相似产品是指申请登记的制剂与已取得登记的制剂相比,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相同,其他组成成分不同的制剂。液体制剂产品质量标准中应同时标注质量分数和质量浓度值。


5、按相同农药、相似制剂或相对本企业新含量制剂申请登记的,其“对照产品”也应当是按《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取得登记的产品。

6、新农药母药登记,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1原药(母药)资料要求提交资料。


7、使用申请人已登记原药加工母药的,产品化学资料要求同制剂资料要求,但可见面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报告、毒理学资料提供六项急性毒性试验资料、环境影响资料可不提供。


8、化学农药新农药、人工合成的生物化学农药,一般不同意母药登记。


9、申请人未取得原药登记的,原则上不同意该农药母药登记。


10、可申请母药登记:①因物质特性、技术或安全等原因不能申请原药登记的。②申请人已取得原药登记的,但应对母药登记理由从严审查,并提交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

11、原药经酯化、水解等反应生成制剂的,不可作为该制剂的原药来源;原药经酸碱反应生成制剂的,可作为该制剂的原药来源。如2,4-滴与2,4-滴异辛酯不是一个有效成分,草甘膦与草甘膦钾盐的有效成分均表示为草甘膦。


12、原则上不批准的混配制剂登记:


①对申请登记的靶标联合作用为拮抗的,或农林用杀虫剂不增效的;


②作用机理相同的有效成分混配;


③杀虫剂与杀菌剂混配,以及仅为扩大防治谱的杀虫剂混配或杀菌剂混配,种子处理剂除外;


④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混配;


⑤化学农药与植物源农药混配


13、仅在诱捕器中使用的引诱类昆虫性信息素以及仅通过载体使用的迷向类昆虫性信息素申请农药登记,可以减免原药(母药)的致突变和亚慢性经口毒性、环境影响试验资料,制剂的残留、环境影响试验资料,以及风险评估报告。


14、氯化胆碱、甲萘灵为生物化学农药;丙酰芸苔素内酯、乙烯利、萘乙酸不属于生物化学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