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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怎么定比较好?
来源: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23-08-29 08:37
简述
最近,因为一个涉嫌非正常案件,建议申请人(单位)准备下发明人A的简历(以体现发明人有做出这项发明创造的能力),结果申请人告知,真正的发明人是B,不是A,因为B不方便露面,加上必须又得写一个发明人,于是就把A写作发明人了。

最近,因为一个涉嫌非正常案件,建议申请人(单位)准备下发明人A的简历(以体现发明人有做出这项发明创造的能力),结果申请人告知,真正的发明人是B,不是A,因为B不方便露面,加上必须又得写一个发明人,于是就把A写作发明人了。给人感觉,发明人确定比较随意。


事实上,不少申请人对发明人的确定看起来都比较“随意”,比如,有的申请人,所有专利发明人一律都是老板或者某个高管;有的申请人,发明人要写二三十人;还有的申请人,为了友情帮忙等原因,发明人里面写了一些完全无关的人。


然而,发明人的确定关联着权利分配、利益分配、创新积极性和专利积极性,应当值得申请人高度关注、认真对待。今天就带大家一起看看怎么来确定发明人比较好。


首先,我们看看依据法律规定,什么是发明人以及发明人有什么权利。


什么是发明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那么,发明人又有什么权利呢?


根据民法典849条、专利法16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章,发明人具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或报酬的权利。


发明人署名权具体体现在:有权决定是否署名;有权决定署名方式(公开还是不公开?);有权决定署名顺序;有权拒绝非发明人在专利文件上署名;有权拒绝他人未经同意将自己列为发明人等。


关于法定的获得奖励权,只在专利授权公告后才有。关于具体的奖励的给付,先看约定,即遵循申请人与发明人之间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那就看法定。法定的给付时间是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放,发明奖金不少于3000元,实用新型或外观不少于1000元。


法定的获得报酬权,只在专利授权公告且实施后才有。关于具体的报酬的给付,也是先看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再看法定。法定区分两种情形。如果专利是权利人自己实施,则每年应当从实施专利的营业利润提取一定比例(发明/实用新型,比例不低于2%,外观设计不低于0.2%)作为给发明人的报酬。如果专利许可给别人实施,每年应当从专利许可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给发明人的报酬。


在一些海外国家比如美国、南非,发明人还具有法定的专利申请权。发明人具有法定专利申请权的国家,专利申请人只能是发明人或者受让人,这意味着,公司或其他组织要去这些国家申请专利,就得依赖于发明人签订转让书。


那么,专利申请后发明人可以想变就变吗?答案是:虽然在专利的整个生命周期中都有变更发明人的机会,但是,变更是有条件的,而且变更是有痕迹的。


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可以变更发明人的情形限于漏填或错填、资格纠纷、本人改名、译名改变,不包括发明人转让。


根据最新的实践,如果需要新增发明人,通常需要提交可以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的证明材料,比如, 创意产生过程、研发过程资料等。指望买一个专利,就可以顺便把自个大名挂上去充当发明人的期望是不现实的。此外,发明人的变更记录是可查的,包括证书上都会体现。后加上去的,总有点那么不体面。减掉的,也抹不去原始发明人的痕迹。


基于发明人所拥有的上述权利,申请人应当将发明人事项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虑,而且考虑到发明人变更的受限及留痕,最好一开始提交申请时,就要考虑好。

具体地,确立发明人时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来加以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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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尽量不要写“假发明人”


根据前述规定,一切未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定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或者通俗的说,对于发明创造的做出所需要的启迪、思路、方案,无论是正向的,还是反向的,通通没有帮助的人)都是“假发明人”,反之,就是“真发明人”。


实践中,出于真发明人不便露面,或者是“帮忙”,或者其他各种原因,写“假发明人”的情况还不少,但这种情形最容易导致问题,因此,应当尽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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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尽量写上“真发明人”


不写真发明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能导致署名权、奖励权或报酬权纠纷。最关键是,会极大地打击发明人创新积极性和写专利的积极性。甚至一些发明人,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利于公司的行为,比如不经公司同意偷偷写专利,导致公司对于创新成果失去控制。


去年我们就碰到了一起这样的案例,某天有人找到我们要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我们沟通后发现原来他是我们一家企业客户的员工,于是告知了职务发明的相关规定,但他表示仍然要以公司名义申请,就是不想让公司知道。这让我们很惊讶,毕竟发明专利的花费对于个人而言并不低,后来经深入了解才发现根本问题可能出在内部发明人的问题上。


三、写“兼职发明人” 时要注意多加一份约定


此处兼职取其广义,诸如一人身兼多职、一人开设或实控多个公司、主营业务之外干点“私活”等。常见的比如,公司和学校/科研单位/医院的老师进行合作的情形;或者是,学校或科研单位老师自己创办公司的情形。 申请人存在兼职发明人时,要尤为注意多加一份与兼职发明人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的约定(要不然就别写)来明确申请单位对于该专利具有全部的权利。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企业去申请了专利,发明人中包含了其他单位的员工,之后被其他单位发现,就可能会引发问题。


去年我们受某企业委托代理了一项非常重要的专利,代理人和发明人均花费了非常多的心血,可专利刚公开没多久,企业就告知要撤回,问明原因才知道,原来这个专利的发明人之一是研究所的老师,研究所现在发现了,认为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所,最后经过协商只达成了企业撤回专利、研究所不予追究这样的结果,可惜了。


四、重视排序、控制人数


虽说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不同位置的发明人法律地位不同,但“排序越靠前就是贡献越大”已成为普遍共识。相应地,在相关奖项评选、项目、职称评定中,对发明人顺序是有要求的(一般来说,排名在第6名以后就没啥用了),比如,根据《江苏专利奖评奖办法》《江苏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发明人奖申报只有署名前三的才有资格。所以,最好是依据贡献度大小或者是根据项目计划需要,排好序。


此外,人数上,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发明人人数的上限,但仍然需要控制。原因且不考虑奖励或报酬的分摊或纠纷问题,就说手续上,可能会很麻烦,比如发明人的任何变更需要全体发明人签字,将专利技术在美国、南非等国家去申请专利也需要发明人签字。如果发明人写太多,可想而知,手续上会非常麻烦,考虑到一定的离职率,等需要签字的时候,找不着人也很常见。


五、必要时考虑“不公开发明人”


虽然法律规定必须填写发明人,但是在提交申请时可以灵活选择其中的一位或者多位或者全部发明人为“不公开发明人”,某些时候是有帮助的。


六、预先征得发明人本人同意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其列为发明人,属于侵犯他人署名权,并可能给他人带来困扰和损失。如果被追究,可能就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后果。因此,征得发明人同意也较为重要。


在(2017)京73民初437号案件中,被告某公司在没有征得环保除尘领域拥有比较高影响力的李某某的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列为发明人,导致被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责任、判令被告在《中国专利与发明》杂志以及该公司网站公开刊登致歉声明,以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以上,从什么是发明人、发明人享有哪些权利、发明人确定需要考虑的六个方面进行了讨论。总结而言,建议在法律框架之下,依据公平合理原则,考虑和平衡各方利益后,最终确定发明人名单,以达到降低风险、促进创新和专利保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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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创元IP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