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
1.对于跨省级行政区进行变更的,应将转入地和转出地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扫描在同一个文件中;
2.申请人应将原登记证原件交回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收到相关登记证原件后,开始受理申请;审批通过的,重新发放农药登记证。
(二)关于标签重新核准
1.申请人应在“平台”上填写完整的标签内容;
2.对于未发布过电子标签的,应在“其他佐证材料栏”提交原核准标签的PDF版扫描件。
(三)关于登记证补发及更正
对申请涉及标签相关内容的登记证更正(如毒性级别、农药名称等),申请人应申请农药登记变更,我部将对其登记证及标签同时进行更正并发布。
(四)关于农药登记信息添加
即为农药登记数据库信息添加。添加信息包括:新增申请人名称、新有效成分、新剂型、新作物、新防治对象。应在平台提交以下资料: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联系电话:010-59191817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