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诉讼时效梳理以及问题所在
对于知识产权类案件的诉讼时效而言,其有专门的规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专利案件 | 商标案件 | 著作权案件 |
《专利法2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专利法2008》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
当前对于诉讼时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于知识产权类案件而言,是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第一句即“诉讼时效为三年”,还是适用其第二句“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此问题,2017年12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了《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参考意见》,其第(三)点提到了《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与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即“《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与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仍应优先适用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但2017年9月30日之前(本意见中“之前”、“之后”均包括本日)施行的民事单行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的,其性质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无异,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按照该参考意见,一般应当按特别法的规定,但特别法规定为两年的,应当适用三年的规定。那么按此逻辑,知识产权类案件诉讼时效属于特别法规定,但是诉讼时效规定均与民法通则的两年规定一致,应当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然而该意见仅仅是参考意见,不具有强制力,同时北京高院民一庭并不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该参考意见能否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仍然值得质疑。因此,需要进一步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二、司法实践的观察
在法律和相关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的态度则非常重要。为了了解司法实践的态度,笔者在知产宝上以关键词“诉讼时效”、“三年”、“裁判日期:2018”、“侵权”进行了检索(检索日期:2018年11月8日),经过一一甄别和筛选,得到了以下13份明确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裁判文书,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 案号 | 裁判法院 | 类型 | 法院观点 |
1 | (2018)川06民初57号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商标 |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而原告公证保全的时间是2015年12月16日,其诉讼时效期间距民法总则施行之日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原告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乐语公司鸿兴店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
2 | (2018)闽01民初687号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商标 | 2016年1月25日,原告购得被告涉嫌侵权的产品,应当视为知道侵权行为已经发生。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
3 | (2018)闽01民初688号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商标 | 2016年1月25日,原告购得被告涉嫌侵权的产品,应当视为知道侵权行为已经发生。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
4 | (2018)闽01民初695号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商标 | 2016年1月25日,原告购得被告涉嫌侵权的产品,应当视为知道侵权行为已经发生。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
5 | (2018)粤1202民初2591号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商标 |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上海家化公司为第1116603号“六神”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的取证购买行为是发生在2017年9月,原告上海家化公司于2018年7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依法应予以保护。 |
6 | (2018)京0108民初24688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著作权 | 北京网聘公司在其微博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使相关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获取涉案图片,侵犯了富昱特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
7 | (2018)京0108民初24700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著作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权利人于2016年8月22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公证,故原告起诉时,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本院对被告关于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不予采信。 |
8 | (2018)京73民终1761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著作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其于2016年8月22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并于2016年8月22日办理保全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此时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故本案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
9 | (2018)京73民终1762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著作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其于2016年8月22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并于2016年8月22日办理保全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此时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故本案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
10 | (2018)京0108民初24688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著作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权利人于2016年8月22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公证,故原告起诉时,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本院对被告关于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不予采信。 |
11 | (2018)京0108民初24700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著作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权利人于2016年8月22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公证,故原告起诉时,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本院对被告关于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不予采信。 |
12 | (2017)苏0505民初5919号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著作权 | 对于被告辩称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相关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时起算,在本案中应从取证时间开始起算,故并未超出三年的诉讼时效。 |
13 | (2017)浙0192民初1442号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著作权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原告称其在起诉前近期知晓被侵权事实,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在被告发布被诉侵权文章时或此后何时已知晓其权利被侵害,结合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对被诉侵权文章申请保全的情形来看,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
按案件类型对上表进行分类:商标案件5例,著作权案件8例,具体占比如下表所示。

可以看出,目前明确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案件中,以著作权案件居多,并且未检索到专利案件。
将上表案件按照地域分类,裁判法院所在地域主要有:四川、福建、北京、浙江、江苏、广东。具体如下图所示:

可以看出,裁判法院所在地域以北京和福建居多。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四川、福建、广东的均为商标案件,北京、浙江、江苏的均为著作权案件。
三、结论
综上论述,总结来看,值得大家考虑的有几点:
(1)目前仍未检索到专利案件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案例,这也可能由于专利诉讼时效在《专利法(2008)》有规定,变动的难度较大,而商标和著作权的诉讼时效均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变动难度较小;
(2)目前较为明确的是,在北京主张著作权案件三年诉讼时效问题不大,在福建主张商标侵权案件三年诉讼时效也存在可行性,其他案件类型或者地域仍然需要慎重考虑;
(3)如果要适用民法总则的三年诉讼时效,则必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即主张三年诉讼时效的前提是在2017年10月1日案件仍然在原有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
(4)对于持续侵权的情况,如果适用三年诉讼时效,那么损害赔偿到底该倒推两年计算还是倒推三年计算?能否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又同时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倒推两年。
来源:IPRda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