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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稻用药登记产品共9271个,产品登记和开发应关注这些问题
来源: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21-10-25 08:18
简述
我国农药登记总体情况截至2021年08月31日,全国农药登记产品总数43330个,杀虫剂 16008个(含杀螨剂、杀螺剂、杀软体动物剂);除草剂 11666个;杀菌剂 11457个(含杀虫剂/杀菌剂、植物诱抗剂);植物生长调节剂 1229个;卫生杀虫剂 2701个;杀鼠剂 135个;其他134个。

我国农药登记总体情况


截至2021年08月31日,全国农药登记产品总数43330个,杀虫剂 16008个(含杀螨剂、杀螺剂、杀软体动物剂);除草剂 11666个;杀菌剂 11457个(含杀虫剂/杀菌剂、植物诱抗剂);植物生长调节剂 1229个;卫生杀虫剂 2701个;杀鼠剂 135个;其他13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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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0年底,登记的有效成分共714个。杀虫剂234个;杀菌剂217个;除草剂180个;植物生长调节剂62个;杀鼠剂14个;其他7个。

已登记农药制剂的毒性:低毒及以下产品占总登记数量的82%。

 

近年农药产品登记特点

新增登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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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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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药登记变化


(一)新增登记数量减少,登记变更数量增加(包括特色小宗作物登记)。
 2020年受理登记变更申请1156个,比2019年增加47%;

(二)单制剂登记减少,混配登记增加。
 混剂产品数量占总登记产品数量的70%;

(三)悬浮剂、水分散粒剂和可分散油悬浮剂增加,乳油、可湿性粉剂等
减少。

年增长率分别为9.1%、6.7%、17%。

(四)杀虫、杀菌剂新增登记数量减少,除草剂登记增加。

总的来看,杀虫剂登记产品总量仍处于领先地位,除草剂在2020年新增登记中占比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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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药企兼并、重组力度加大,企业数量持续减少。
2018年2129家,2019年1943家,2020年1896家,3年共减少登记企业432家。登记证持有人变更:2018年115家,2019年305家,2020年206家。

(六)高毒农药产品降至1%以下。
截至2020年年底,高毒、剧毒农药登记产品409个,占登记产品总量的0.98%,首次降至登记产品总数的1%以下。比2016年年末减少68个、减幅达14.3%。连续4年,新农药低毒化率达100%。

(七)生物农药登记显著增加。
截至2020年底,生物农药有效成分125种,登记产品1735个(未包括农用抗生素)。6年来生物农药有效成分和登记产品数量年均增长率分别为9.1%和8.6%。

近两年批准登记的新有效成分产品中,生物农药占比达25%。

水稻用农药登记情况


截至2021年8月底,水稻用登记产品共9271个,涉及有效成分234个。杀虫剂(含杀螨剂、杀螺剂、杀软体动物剂)4045个,除草剂2514个,杀菌剂(含杀虫杀菌混剂、杀线虫剂)2507个,植物生长调节剂19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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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害虫登记种类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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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病害登记种类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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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草剂防治对象一般按杂草种类进行登记,可分为禾本科杂草、阔叶杂草、莎草科杂草等。


申请作物、场所按水稻的栽培类型分别进行登记,主要有水稻移栽田、水稻直播田、水稻抛秧田、水稻秧田等7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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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生长调节剂:

目前,水稻上登记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种类约40种,排在前三位的产品为赤霉酸、多效唑、乙烯利,其登记总数占比51.8%,防治对象一般为:调节生长,特殊功能如催枯、制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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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产品的数量多,共9271个,占比21.4%登记产品涉及的有效成分种类多,共234种,占比32.8%。
 
防治对象种类多,基本涵盖农业生产需要。
 
产品数量增速放缓,2018年24.3%,2019年13.4%,2020年19.95%、2021年至今14%。


水稻用农药登记特点及趋势分析


2017年至今水稻用新农药登记品种——杀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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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至今水稻用新农药登记品种——杀菌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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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用新农药登记特点


生物农药登记产品大幅增加,种类更加丰富。


2017年以来水稻用登记新农药中,生物农药占比35%,新增生物农药种类包括生防菌、植物提取物、昆虫性激素等,除草剂登记的新品种数量排在第一位。


直播水稻田用除草剂产品愈受关注。

以解决抗性杂草为目的,不易产生抗性的农药品种开发逐渐成为热点,如双唑草腈、双环磺草酮、三唑环磺草酮等。


2021年(截止9月底)批准的新农药产品中暂无水稻用产品。

水稻用农药趋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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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开发过程中应关注的问题


一、产品含量的确定。

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3个;混配制剂有效成分不超过2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不超过3个);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3个;相同配比的混配,含量梯度不超过3个;(两有效成分某个剂型最多9个产品)超过含量和配比范围的,就近原则进行调整,有些情况需要补充部分试验。

二、混配制剂的必要性、合理性。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同意混配:对申请登记的靶标联合作用为拮抗的;农林用杀虫剂不增效的。

相同作用机理的药剂混配。

杀虫剂与杀菌剂混配,以及仅为扩大防治谱的杀虫剂混配或杀菌剂混配,种子处理剂除外。

除草剂与其他类别药剂混配。

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或杀菌剂混配。对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或杀菌剂混配的种子处理剂,从严审查。

化学农药与植物源农药混配。
 
三、产品的安全性。

尤其是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试验报告中须明确栽培模式、用药适期、具体施药方法等,如直播,水稻田须细化到旱直播、水直播。
 
四、试验剂量的设置。

根据药剂的特性,兼顾方便使用。提高剂量的,要考虑到局部区域和全国范围适用的问题,建议多设几个试验剂量作为对照,推荐剂量可适当放宽。

抗性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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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性风险评估靶标药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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