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留试验是我国农药登记系列试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留试验数据是农药登记评审和制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重要依据。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包括:植物中代谢试验资料、动物中代谢试验资料、环境中代谢试验资料、农药残留储藏稳定性试验资料、残留分析方法资料、农作物中农药残留试验资料、加工农产品农药残留试验资料等试验资料。这些试验根据不同的产品,不同的登记类型均有相应的减免,瑞旭小编对相关残留试验的减免进行了汇总:
一、代谢试验资料
1.新农药过保护期的,新农药已提交完整植物代谢资料,或提交的代谢资料已包含申请登记作物类型的,可不提交植物代谢资料。
2.如登记作物不涉及作为动物饲料,可不提交动物代谢资料。
二、农药残留储藏稳定性试验资料
1.可提交同类作物的查询报告,但需要将查询资料与残留试验的储存条件进行比对,查询资料的样品储存条件应覆盖残留试验样品的储存条件。
2.试验样品在30d内完成检测,可不进行农药残留储藏稳定性试验。
三、残留分析方法
不需要提供农作物中农药残留试验资料的产品,残留分析方法不需要提供。
四、农作物中农药残留试验资料
1.申请用于非食用作物、非饲用作物的产品不需要提供残留试验资料。
2.原药低毒或微毒的种子处理剂(包括拌种、包衣、浸种等),不需要提供残留试验资料。
3.仅在诱捕器中使用的引诱类昆虫性信息素以及仅通过载体使用的迷向类昆虫性信息素可减免制剂的残留资料。
4.纳入豁免物质名单中产品不需要提供残留试验资料,详见GB2763附录B。
5.无机铜制剂产品(如波尔多液、碱式硫酸铜、王铜、硫酸铜等)可减免残留资料,有机铜制剂(如琥胶肥酸铜、络氨铜、柠檬酸铜、混合氨基酸铜等)不能减免残留资料,但松脂酸铜可减免残留试验及农产品加工残留试验资料。用于柑橘园清园处理的松脂酸钠制剂,可减免残留试验资料。
6.对于硫磺、无机铜制剂、石硫合剂等低毒或微毒的无机农药,可以减免制剂的残留资料。
7.已在《特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群组名录(2019版)》中的农药产品已在代表作物进行残留试验的,扩作到同组其它作物时可减免残留试验资料。
8.在《特色小宗作物农药残留风险控制技术指标》名录中的农药产品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时,每次最高用药量或药液浓度(按有效成分计)相同,每季作物最多使用次数相同,不需要提供残留试验资料。
9.对于新农药保护期外的相似/或相同制剂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时,使用剂量、施药次数、安全间隔期的改变不会增加残留风险的,可减免残留试验资料。
10.对已过新农药保护期的产品,在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登记时,若其申请扩大的作物,已有相同有效成分及含量、相同剂型的产品在该作物上登记,可不提交残留试验资料(加工残留试验资料除外)。
11.相对于本企业已登记产品为新含量产品(包括等比例改变有效成分含量的混配制剂),如登记作物、使用剂量、施药时期、施药次数、施用方式、安全间隔期等均相同,可减免残留试验资料。
12.经毒理学检测没有毒理学意义的(母药)为低毒或微毒的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信息素、天然植物生长调节剂、多糖类农药制剂,可减免残留试验资料。
13.在作物的可食用部分形成前施药的农药,不需要开展残留消解试验。
14.杀鼠剂(全面撒施的除外)、卫生杀虫剂不需要提交残留试验资料。
五、加工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试验资料
1.非大豆、花生、油菜籽、柑橘、苹果作物的产品,不需要提交加工农产品农药残留试验资料。
2.可提交查询报告,但应提供与中国农产品加工工艺的比较资料,表明查询资料中的加工工艺与我国相同或相似。
3.农产品加工过程中农药残留量不存在浓缩效应的。
4.在不发生药害的前提下,最高施药剂量增加到5倍后田间试验样品(样本)中农药残留量低于定量限的。
5.用于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
6.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农药。
7.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
另外对于含有保护期内新农药的制剂,应提交完整授权残留试验资料的情况下可以减免以上所有残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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