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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完善细化登记管理
来源:网联登记咨询   发布时间:2026-06-11 09:32
简述
一、差异化管理有效成分个数1. 信息素成分构成复杂,一般为多种有效成分的混合物,有可能会超过三种,此次修改将信息素单独作为一种特殊情况。2. 原要求: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2个,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不超过3个。

一、差异化管理有效成分个数


1. 信息素成分构成复杂,一般为多种有效成分的混合物,有可能会超过三种,此次修改将信息素单独作为一种特殊情况。


2. 原要求: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2个,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不超过3个。


3. 现要求: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2个,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不超过3个。信息来等引诱、迷向类产品按主要有效成分登记。


二、进一步强化创制农药知识产权保护


1. 资料保护:只对取得首次登记、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实施保护,保护期为六年。


2. 资料授权:只有首次登记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可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其完整登记资料。


3. 资料保护期内,其他申请人申请含该新化合物的农药登记的,如未获得首家授权,提交自已取得数据申请登记,应按照新农药登记要求提交资料。


且24号文进一步明确该要求:资料资料授权仅限于取得首次登记且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登记还持有人,自登记之日起六年实施,其他情形不再适用。


实施时间:对于利用授权资料申请登记产品,2026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登记申请,2026年1月1日后已受理的这类产品也不予批准。


三、从资料要求和实施程序上完善资料转让


1. 原要求:由受让方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


2. 现要求:受让方凭以下材料中请农药登记:双方的转让合同;极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补充完善的相关登记资料;原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注销相应登记证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