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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专利领域的权利滥用
来源: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20-03-24 10:14
简述
《专利法》为了保护发明创造、鼓励创新,赋予了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控侵权人来保护专利权的权利。实践中,专利权人行使权利超过了正常维权的边界,则构成了权利的滥用。

《专利法》为了保护发明创造、鼓励创新,赋予了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控侵权人来保护专利权的权利。实践中,专利权人行使权利超过了正常维权的边界,则构成了权利的滥用。


在专利领域,权利滥用的现象日益增多。行为人通过形式合法的手段向法院起诉以达到非法的目的,不仅造成了被控侵权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社会秩序的破坏。笔者即通过几个典型行为分析正常维权与权利滥用的边界。


1

明知权利有瑕疵而起诉


专利权人明知专利权有瑕疵,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构成专利权诉权的滥用。在这种情形下,专利权人明知专利权有可能被无效,不具备起诉的利益,而仍然选择向竞争对手发起诉讼,将其陷入旷日持久的纠纷中,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案例1:A公司为某产品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其向竞争对手B公司提起了专利权侵权诉讼。B公司经过检索发现A公司就相同产品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且其公开日早于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在该实用新型专利的附图中公开了该外观设计,构成现有设计。后该外观设计被无效。A公司在明知其在先申请公开了该外观设计的前提下,仍向B公司提起诉讼,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恶意诉讼,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利用权利发起多起诉讼


专利人针对同一侵权产品,在多地发起多起诉讼,以达到遏制竞争对手的目的,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客观上也侵犯了对手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2:C公司向其竞争对手D提起侵权了诉讼,并针对不同使用者在北京、深圳、广州、上海等地提起了30余起诉讼,并在提起诉讼后,向不同的地方知识产权局提起了20余起专利侵权行政处理请求。专利权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常维权的边界,借用司法与行政资源牟取了不正当的竞争权利,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并对竞争对手D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负面影响,上述行为属于权利的滥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3

上市狙击


近年来,在企业上市前夕,屡屡传出XX公司遭遇上市狙击的新闻。行为人利用企业在上市前夕不愿涉诉的心理特点,利用诉讼达到收取和解费用或者打击竞争对手声誉的非法目的,往往选择上市这一特定节点发起诉讼,被称为“上市狙击”现象。


案例3:E公司在F公司上市前,向其发起专利诉讼。而F公司的产品明显未落入E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E公司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明知F公司的产品未落入己方专利保护范围,仍然向其提起诉讼,扰乱其上市进程,构成不正当竞争。


4

滥用证据保全


实践中,专利权人为了防止证据灭失会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或诉中证据保全,并会提供一定的担保。但仍以行为人为了遏制竞争对手,滥用证据保全的权利。


案例4:G公司向其竞争对手H公司提起侵权了诉讼,并针对不同使用者在北京、深圳、广州、上海等地提起了30余起诉讼并申请了证据保全。由于专利权人申请保全的证据均为同一型号的产品,并无多次申请保全的必要。而由于专利权人的行为,造成H公司的产品在公共场所被查封、商业信誉下降。专利权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常维权的边界,借用司法资源牟取了不正当的竞争利益,并对竞争对手D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负面影响,上述行为属于权利的滥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5

结语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企业的专利维权行为有可能构成权利的滥用。在提倡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要防止权利的滥用,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于专利权人而言,需要审慎地处理己方的权利,避免权利的滥用;对于被控侵权人而言,对专利权人权人权利滥用的行为,可运用法律武器提起反诉,维护己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