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看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中“专利权滥用”的认定以及启示
来源:环球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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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5 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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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
引 言专利权作为一种“技术独占权”,具有与生俱来的排他性,然而,这种排他性需要在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合理使用,当权利人明显未依据法律目的行使权利,不正当地损害竞争对手,妨碍公平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将构成对权利的滥用。
引 言
专利权作为一种“技术独占权”,具有与生俱来的排他性,然而,这种排他性需要在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合理使用,当权利人明显未依据法律目的行使权利,不正当地损害竞争对手,妨碍公平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将构成对权利的滥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以下简称“北高侵权判定指南”)中就提出了滥用专利权抗辩,其中对滥用专利权的行为限定在了涉案专利为“恶意取得”的范围内。2020年修订的《专利法》增加了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滥用专利权的第二十条一款,“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在法律层面对滥用专利权抗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6月3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进一步确认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滥用权利的情形,并且规定了被告可以主张由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该批复被认为体现司法机关对滥用专利权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行为的打击态度。
本文中,作者通过案例对知识产权诉讼中“专利权滥用”的认定进行梳理,并总结权利人在知识产权维权中应注意的要点。
在实践中,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 权利人已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以提出诉讼或请求相威胁;
- 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
- 具有实际的损害后果;
- 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以上构成要件中,主观恶意是判断的关键。目前对“滥用专利权”作出明确指引并列举具体情形的成文指南主要参见北高侵权判定指南第126、127条,在滥用专利权抗辩的语境下,将“滥用”的要件限定为“涉案专利为专利权人恶意取得”,仅对“恶意取得专利权”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例举。
以下通过几个案例说明实践中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语境下对“滥用专利权”的认定。
在朱某、HN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i]中,法院认为抗辩语境下的专利权滥用,特指专利权人在明知其所有的技术并不具备专利性的情况下取得专利权,并且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其许可而使用该专利技术者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因此,恶意取得专利权是认定其构成本条所指“滥用专利权”的事实基础。通常所谓的专利权人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专利权。本案中,被诉侵权方认为提出请求一方当事人所依据的权利基础系将明确知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中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恶意取得专利权并滥用专利权的行为,法院认为并无证据证明国家标准采用了涉案专利的检测方法,且国家标准发布时间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时间,综合认为被诉侵权方的滥用专利权抗辩不成立。
在Y公司诉S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案件[ii]中,S公司此前以Y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为由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S公司提起诉讼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已经在此前的无效程序中被主动放弃,显然S公司是就其已经放弃的部分产品权利要求向Y公司主张权利。对此法院认为S公司在主动放弃和修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后,又基于此部分权利要求向Y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观上明显具有恶意,并且其以不知晓为由进行辩解,难以令人信服;如仅以其自称的内部管理、工作疏忽等原因即可获得责任豁免,则对被拖入诉讼的Y公司明显不公平。综合认定S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具有主观上的恶意。
在R公司与李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iii]中,R公司获得涉案专利的排他许可并被授权可针对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R公司于2022年以个体工商户李某于2019年8月7日销售的“下水管”侵害涉案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本案”)。另案中,案外人B公司曾于2021年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同一商户,该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由李某一次性支付赔偿。而两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系同一次公证购买所得,且R公司是B公司100%控股的关联公司。对此,法院认为尽管不同权利人的不同知识产权应当平等保护,但考虑到R公司与B公司的关系,权利人明知知识产权侵权竞合而“合并取证、分开公证、分别诉讼”有意维权之目的非常明显,其诉讼目的显然并非为制止侵权,而意在获取额外赔偿的非正当利益,两公司将本可一次解决的纠纷,先后拆分诉讼,既增加作为小微零售商的被告的诉累与经济负担,也造成司法诉讼案件的非正常增长和司法资源的不合理耗费,综合认定R公司构成滥用权利。
可见,滥用专利权的主观恶意体现在提出请求一方当事人对于客观上权利瑕疵的事实需要有主观上的明确认知,而权利瑕疵不仅仅针对“恶意取得专利权”的情形,同样针对合法取得专利权后,专利权无法稳定存续的情况;滥用专利权的客观行为除起诉、行政投诉外,还包括“一事两诉”、“陷阱取证”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对于滥用专利权排除、限制竞争或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构成垄断或不正当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