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规程对于很多代理人来说是陌生的,很多代理人还不知道有这么一个文件存在。实际上,相比较审查指南,审查规程跟更应该是我们深度研习的文件。下面我们从审查指南和规程的关系角度进行阐述,让大家对规程有更清晰的认识,也会更加重视规程的学习和使用。1、审查指南的作用
审查指南是建立一个代理人和审查员之间的沟通渠道,让大家在一个“套路”下工作。其更典型的作用是:给代理人划界,指导代理人的行为方式,并给出一个法律性的框架,让我们只能在这个“框架”下活动。或者说,最好,期望必须在这个框架下活动。
2、审查规程的作用
审查规程是审查员的内部规定,是审查员在审查实践中总结的便于:高效、高质审查案子的案头指导书。其主要是帮助审查员对付代理人。
3、关系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尽可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对于代理人来说,理解有用,审查、检索就没用了。尤其是,现在的授权为指导的撰写模式下。前面讲过,指南是给代理人划道道,规程是审查员的实践总结。如果你要和审查员PK,那么,你该怎么干?一方面,要按照道道走,另一方面,要知道对方怎么“出招”,然后你要有“拆招”的本事,这样才能赢,不然,只能输。所以,为了更清楚的阐述审查规程的内容,我们下面采用如下体例进行阐述:先阐述审查指南的规定,后阐述审查规程的规定,期望大家结合、比对着进行分析。
一.审查规程中的规定
(2)所使用的对比文件(包括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其他现有技术)相关内容的记载,特别是与构成发明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相对应的内容;有助于说明现有技术之间能够显而易见地结合的内容;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具体出处。(3)发明的区别特征,以及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或者使发明达到的技术效果的分析。由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审查员根据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或者使发明达到的技术效果重新确定的,所以,在具体评述时,如果已写明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或者使发明达到的技术效果,则可以不直接写出审查员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4)从现有技术出发,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发明技术方案,包括现有技术之间结合的理由、逻辑推理的过程等内容。(5)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 1 为一种电致发光丝,该发光丝以金属导电丝为核心,在其外表涂覆绝缘层,在绝缘层上涂覆发光材料,再在发光材料上涂覆透明导电体,并等距离绕上电极丝。说明书中明确指出“电极丝的等距离绕制”能够防止导体层断裂。对比文件 1 公开了一种电致发光丝,并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 1的……【相关位置】):在衬底金属丝外面包覆一层介电绝缘材料,将发光粉包覆于介电绝缘层外面形成发光层,再包覆一层透光导电层,其中衬底金属丝为一个电极,透光导电层为另一个电极,在引出接电极时,可将金属丝绕在透光导电层外周面上。权利要求 1 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 1 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 1 中限定了电极丝等距离绕制。该区别特征的作用是防止电致发光丝中的导体层断裂。然而,对比文件 1 中所公开的在透光导电层外面缠绕金属丝客观上也具有防止导体层断裂的作用,同时在电致发光丝领域,为得到理想的发光丝,使其各部分电特性、机械特性尽可能保持一致,也是进行发光丝结构设计时必然要考虑的因素,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对比文件 1 在透光导电层外面缠绕金属丝时,能够想到以等间距的方式将金属丝环绕在导电层上,并且可以预期其具有在整个发光丝上均能防止导体层断裂从而使发光丝保持良好的电特性的效果。所以,在对比文件 1 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 1 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案例 2】一种非肠道使用的雌莫司汀磷酸盐和白蛋白制剂权利要求 1:一种药物制剂,其中含有雌莫司汀磷酸盐和人白蛋白,所述雌莫司汀磷酸盐与人白蛋白的重量比为 1∶5~1∶0.3。说明书中记载了雌莫司汀磷酸盐是雌二醇 − 17 β− 磷酸盐衍生物,为抗肿瘤剂,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小与雌莫司汀磷酸盐静脉内给药有关的不良作用。本申请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一种药物制剂,其中含有雌莫司汀磷酸盐和人白蛋白,所述雌莫司汀磷酸盐与人白蛋白的重量比为 1∶5~1∶0.3。对比文件 1 公开了一种雌莫司汀磷酸盐药物,雌莫司汀磷酸盐中真正起到杀伤癌细胞作用的是氮芥(参见对比文件 1 的……【相关位置】)。因此,雌莫司汀磷酸盐的不良作用也是由氮芥引起的。对比文件 2 公开了一种用于降低氮芥对暴露于其中的细胞的毒性的方法,其中使用有效量的白蛋白以降低氮芥对细胞的毒性。对比文件 2 中使用的白蛋白与本发明权利要求 1 中的白蛋白所起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地结合对比文件 1 和 2,将人白蛋白与雌莫司汀磷酸盐制成药物制剂,以降低雌莫司汀磷酸盐的毒性。虽然对比文件 1 和 2 均没有公开“雌莫司汀磷酸盐和人白蛋白的重量比 1∶5~1∶0.3”这一技术特征,然而,对于人白蛋白和雌莫司汀磷酸盐比例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而且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在对比文件 1 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 2 和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地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的内容,本申请权利要求 1 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总 结
1. 技术问题的重要性还是需要予以充分重视的,这也是我的一个基本观点,不太同于审查规程,请各位注意。
2. 技术特征比对的方式的理论来源。
3. 思考:雌莫司汀磷酸盐和人白蛋白的重量比 1∶5~1∶0.3的说明书撰写方式。
4. 本ppt不讲究创造性评价是否合理,主要不具有创造性的评述方式,并从中依据点,比如上面的2.但,应注意两个点:重量比,作用的确定。
5. 要结合前面的课程,从中找到实践依据。
来源:专利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