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国专利诉讼制度概述
报告中首先比较了各个国家专利诉讼制度的特点。
(1)单一制或双轨制
各国专利诉讼体制最重要的差异之一就是他们是遵循侵权与无效的单一制还是双轨制。
在侵权和无效单一制的国家,侵权和无效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处理,无效通常是在被告被诉侵权时提出。法官将同时对这两项诉讼进行审判,如果确认专利权无效,那么侵权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在侵权和无效双轨制国家中,侵权和无效是在分开的两个单独的程序中做的,我们国家就是双轨制,侵权判定是在法院,而无效是由复审委来做。
(2)授权后的异议程序
在一些国家,比如EPO,有授权后的异议程序,允许第三方在授权后的九个月内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3)法院数量
有权审理专利案件的法院数量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目前我国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庭包括:18个专门法庭或法院以及中级人民法院。“15+3”表示15个知识产权法庭(包括郑州、天津、长沙、西安、杭州、宁波、济南、青岛、福州、合肥、深圳、南京、苏州、武汉和成都)和3个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上海、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法国和荷兰,只有一个法院有权审理专利案件。
在德国,有12个地区法院有权审理一审专利侵权案件。一些地区法院也设有审理专利案件的专门法庭。
在美国,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有权审理专利案件。专利侵权索赔也可以提交给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但ITC不能判令侵权人进行赔偿。美国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是一个专门法院,而一审地区法院则不是。
在英国,有两个审理专利案件的法院,一个是知识产权企业法院(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Enterprise Court – IPEC),另一个是高等法院专利法庭(the Patents Court– PHC),其中知识产权企业法院(IPEC)是审理复杂程度和标的较低的案件。
由于向不同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结果会有所不同,因此,选择法庭也是专利权人的战略之一,这种行为也会导致本报告中对诉讼数据的统计产生影响。
(4)诉讼成本
与专利诉讼相关的成本在不同国家也存在着显著差异。
在法国,每一方的成本估计在6万美元到25万美元之间;
在德国则从9万美元到25万美元不等。
英国或美国的成本则非常高,其成本通常超过100万美元。
2. 美国专利商标局授权后审查统计数据
自从2011年美国发明法(Leahy-SmithAmerica Invents Act,AIA)颁布以来,有四种途径可以在USPTO授权后挑战美国已授权专利的有效性:
单方复审程序(ex parte reexamination,EPR)
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在专利保护期内的任何时候,可以基于在先技术或文献,对专利提出 ERP 请求,从而对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提出异议。如果USPTO 认为可以重新审查,就会按照通常的专利审查程序进行复审。请求人可匿名,但在提出请求后不可参与该程序。只有专利权人可参与该程序,且只有专利权人可向专利审查和上诉委员会(PTAB)以及之后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上诉。
授权后再审程序(post-grant review,PGR)
除专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在专利被授权起 9 个月内提出 PGR 请求。但仅限于有效申请日是2013年3月16日当日或之后的专利。请求人不得匿名,可以基于专利不属于法定可专利的客体、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等原因提出请求,并且可以引用任何在先技术。请求人必须证明:至少有一项在请求中遭到质疑的权利要求极有可能不具有可专利性,或者存在着重大的全新或未决的法律问题。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可以参加由美国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所实施的 PGR 程序。
双方再审程序(inter parties review,IPR)
除专权人外的其他人,可以在专利被授权起 9 个月后(2013年3月16日前申请的专利不受此限制)或在任何针对该专利的PGR 程序终止后,提出对专利的 IPR 请求。请求人不得匿名,可以基于在先技术或文献挑战专利的新颖性或显而易见性。请求人必须证明:就至少一项遭到质疑的权利要求,己方有胜诉的合理可能性。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可以参加由美国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所实施的IPR程序。PGR程序必须在12-18个月内完成。对PTAB 裁决不服的,双方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商业方法授权后再审程序(covered business method,CBM)
根据AIA的相关规定,2012年9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期间设立和实施的针对商业方法专利设立的特别的授权后再审程序(Covered Business Method,CBM),旨在为美国许多正在饱受商业方法专利诉讼困扰的群体在一般司法途径之外提供一种相对低成本、短周期可消除存在质量问题商业方法专利的方式。CBM的审查标准和流程基本与PGR相同,CBM对于提起诉讼请求的时间没有限制,但是要求仅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被控或被诉侵犯该商业方法专利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向PTAB提起诉讼请求。
图S2中可以看出,自实施AIA以来,PTAB审查案件的数量显著增加,而单方复审的案件数量却有所降低。不过单方复审案件数量降低的幅度小于PTAB审查案件整体数量增加的幅度。因此,USPTO在授权后被挑战的专利数量整体上是大幅增加的。
如上所述,对于双方再审程序(IPR),请求人必须证明:就至少一项遭到质疑的权利要求,己方有胜诉的合理可能性。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IPR请求都会立案并由PTAB审查,只有具有合理成功可能性的IPR申请才由PTAB立案和审查。 图S3显示了IPR的请求数量、立案数量和决定数量,三者都遵循类似的趋势。
图S4显示了2012年至2016年期间各个技术领域的双方再审程序(IPR)的请求数量,并且把这些请求根据立案的情况划分为立案和驳回立案两类。其中IPR请求数量最多的是计算机技术领域(670件),其次是电信(308件),再次是数字通信(248件)。不同技术领域的请求立案率也不相同,从表面技术,涂层领域的94.4%到其它消费品的38%。在请求数量最多的五个技术领域中,电信的立案率最高(61.7%),其次是计算机技术(55.2%),医药技术(52.9%),数字通信(51.6%)和音频视频技术(51.2%)。
图S5显示了2012年至2016年期间所有PTAB决定的数量,以及维持有效和无效决定的数量。对于大多数技术领域来说,无效率超过了80%。 在决定数量最多的前四大技术领域中,电机的无效率最高(84%),其次是交通运输(81.3%),电信(80.2%)和计算机技术(79.2%)。
来源:专利分析可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