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证据表明对某种或某些环境生物接触的可能性极低(风险可忽略)的,可减免部分或全部环境影响资料,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于树干注射或涂抹、蘸根、浸果穗的制剂,仅在室内环境使用的制剂(或用于皮肤涂抹的卫生用药),可减免全部环境影响试验资料。(2)种子处理剂、颗粒剂、土壤处理剂等非喷雾使用的制剂,可减免对蜜蜂、家蚕、捕食性和寄生性天敌等生物的生态毒理试验资料;早田用种子处理剂、颗粒剂,还可减免鱼、溞、藻等水生生物的生态毒理试验资料。(3)仅直接用于池塘、河流、湖泊等水体的制剂(如用于莲藕的制剂),可减免对蜜蜂、家蚕、捕食性和寄生性天敌、蚯蚓等生物的生态毒理试验资料。(4)仅在保护地使用的制剂,可减免除蚯蚓外的其他生物的生态毒理试验资料。原(母)药原则上不认可仅在保护地使用。2. 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或在环境中长期稳定存在的农药,可根据其特性减免全部或部分环境影响资料:(1)天然存在的农药,如矿物油、硫磺、石硫合剂等,可减免全部环境影响资料;(2)在环境中长期稳定存在的农药,如无机铜等,可减免环境归趋试验资料。3. 新含量、新剂型、新混配制剂,如本企业已有相同有效成分单剂或相同配方混配制剂登记,有充分资料表明环境风险与已登记产品相当或低于已登记产品的,可减免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原则上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施药剂量和施药次数均不高于本企业已登记产品。(2)多次施药时,施药间隔不短于本企业已登记产品。4. 原药试验结果表明对鱼、溞、藻三种试验生物的某一种为敏感种(比其他两种敏感100倍以上),则制剂仅需选择敏感种进行试验。5. 种子处理剂、颗粒剂、土壤处理剂等非喷雾使用的制剂不需要提供蜂(经口、接触);但有内吸性的、且是蜜源或粉源植物的需要采用有效成分数据进行风险评估。6. 矿物油、硫磺(含石硫合剂)的单剂可减免环境资料;与化学农药混配的,其环境资料要求同一般化学农药。7. 在诱捕器中使用的化学信息物质减免环境试验资料。8. 相同、相似产品;植物源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不涉及新使用范围的扩作登记、降低使用剂量的变更等不需要提交风险评估报告。9. 相似制剂仅需要提供鱼、溞、蜂(经口)、蚯蚓、鸟(仅种子处理剂、使用方式为撒施的颗粒剂、饵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