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不仅是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武器,更是企业竞争力和个人创造力的有力证明。但面对纷繁复杂的专利知识,你是否也曾感到一头雾水?别担心,今天小编就来带领大家来一场专利知识的深度游,一窥专利世界的奥秘!
专利也称专利权,是指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专利的本质是以公开换保护。
专利具有三大特征,即独占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1)独占性:发明成果是专利权人的财产,只有专利权人有权实施其发明成果,其他任何人实施该发明成果都需得到权利人的许可;
(2)时间性:发明成果只在专利保护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期限届满或专利权中途丧失,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3)地域性:一项发明在哪个国家获得专利,就在哪个国家受到法律保护。
专利类型有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对申请主体自身而言,申请专利利于保护自身的发明创造成果;
(2)对社会而言,创新技术通过专利申请公开,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
专利申请人可以是个人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组织。
可以是不同的人。申请人将是权利的拥有者。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但可以是申请人),且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或者集体。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外观设计专利,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2)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3)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4)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专利的费用包括官费和代理费(如委托代理机构),官费包括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等(详细的缴费项目及金额)可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公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分别提出申请,而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专利权应授予在先申请的人。在先申请授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向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在后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之后或修改后仍被认定为同样的发明创造的,该在后申请将被驳回。
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分别提出申请,并且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两份申请均被视为撤回;协商不成,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被认定为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对两份申请均予以驳回。
专利的国际申请常用方式包括通过巴黎公约申请和PCT申请。
巴黎公约是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通过巴黎公约申请专利,申请人可以根据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享受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在中国申请专利后,在优先权日期截止前按照不同国家的要求准备申请文件,递交专利申请。
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即专利合作条约,其是在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国际性条约。根据PCT提交一件国际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同时在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寻求对其发明的保护,同样可享有优先权。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颁发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颁发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可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被授予权利后,可得到专利保护时间期限,期限需缴纳年费维持专利有效:自申请日起,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2021年6月1日后保护期延长至15年。
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保护期限已满或由于某种原因专利权失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年费;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3)专利权期满,专利权即行终止;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无效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包括:
(1)无效请求人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2)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进行形式审查;
(3)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则予以受理并通知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即被请求人;
(4)被请求人在期限内答辩并可提出证据;
(5)口头审理或书面审理;
(6)作出审查决定。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1)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检索涉案专利,分析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并与自身产品做技术特征或设计特征比对,判断侵权的可能性;
(2)自行或委托代理机判断涉案专利的稳定性,可通过自行检索或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判断涉案专利是否存在专利权无效的可能性,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
(3)根据前期检索和研判的结果做好协商或应诉的准备,侵权可能性较大的可以立即停止相关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积极协商,认为不侵权的做好向行政机关或法院举证抗辩工作;
(4)在进行产品开发时注意规避开发;
(5)做好创新开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