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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早已取消,但农药企业为什么还能申请认定?
来源: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20-05-18 14:27
简述
5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批复,同意对安徽华星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华星”注册商标予以驰名商标扩大保护。得到这一消息,笔者突然想起作为政府为企业背书的驰名商标因多种弊端,早已被修订过的《商标法》等取消了主动的申请认定,并规定不能以驰名商标等字眼进行宣传和推广。
5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批复,同意对安徽华星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华星”注册商标予以驰名商标扩大保护。

得到这一消息,笔者突然想起作为政府为企业背书的驰名商标因多种弊端,早已被修订过的《商标法》等取消了主动的申请认定,并规定不能以驰名商标等字眼进行宣传和推广。但为什么华星等企业仍可以进行申请认定,并获得以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批复呢?

 

针对此问题,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的龚建华律师告诉笔者,目前的驰名商标只是针对个案的一个法律上的用途,即是商标持有人在被侵权时,针对被侵权的个案,可以被动地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即被侵权是一个前提和先决条件。而经过驰名商标认定后,针对申请时的侵权个案便具有传统认定的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法律效力,但此法律效力仅仅针对此个案,也即只拥有针对此个案的“一次性”法律效力,如果再有侵权案件,仍需再次重复申请才有针对再有侵权案件的法律效力。

 

在相关案件中获得认定的驰名商标有哪些法律效力呢?根据《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规定,中国驰名商标的涵义可以概括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对其提供的保护不再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因为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除了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以外,还有权禁止其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标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的规定,即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时有权禁止其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因为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在侵权认定时,如果原告是驰名商标所有人,则行政执法或司法机关判定被告与其商标近似的可能性就很大,所以胜诉的可能性也随之有较大提升。

 

而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特别是电商风云再起的近来,跑马圈地似的网络农资市场中不断曝出侵权大案。那么,如果被侵权的一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便可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的同时,也可以把权利保护最大限度地延伸到与现实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等网络领域。

 

所以,在对抗恶意抢注,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以及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等侵权的案件中,经被动申请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后,便可以得到最大限度地得到商标权利的保护和支持。

 

商标是企业的品牌,而品牌正是企业的战略、核心和灵魂。但近年来许多制售假劣农药的大案中,也多涉及商标的侵权问题。所以,如华星一样,在个案中申请驰名商标而扩大保护的现象也不足为怪。

 

但在扩大保护的过程中,龚建华律师也提醒,在个案中获得“一次性”驰名商标法律效力的企业,一定不能以驰名商标认定的批复进行宣传,否则,可能面临《商标法》10万罚款等处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