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A公司委托商标代理机构B公司,申请注册“直聘某”“职聘某”商标。因代理费用有分歧,B公司未将注册证交给A公司。A公司多次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某沟通无果,双方就商标权利事宜和费用问题发生争执。
2021年9月14日,B公司未经A公司授权,自行申请注销A公司名下的2个涉案商标,并被核准。同年12月,C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
A公司认为B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于是将B公司、宁某等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首先,B公司未经授权恶意注销商标,直接导致A公司丧失了对涉案两商标的专用权,对商标权造成了根本性损害。同时,B公司作为代理机构,实施被诉行为未遵守行业规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在本案中,宁某主观上有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且客观上与B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宁某与B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B公司与宁某向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