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契约理论认为,专利本质上是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签订的社会契约,国家基于专利制度赋予专利权人一定范围与期限内的独占权,使之获得垄断性 利益。相应地,专利权人公开其发明创造,使社会获得新的技术知识,公众在期限届满后也得以自由使用专利技术,从而使社会总财富不断增加。
但现实中,非正常专利由于其技术方案不具有被理性人付诸 制造或使用的现实可能,因此根本不能使社会总知识或总财富增加。反过来,投机者却能取得来自政府的不正当补助,仅就这点看,非正常申请与其说是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签订的社会契约,倒不如说是投机者为骗取补助同政府签订的“诈骗合同”。
专利补偿理论认为,市场体在发明创造中需要花费较大的成本,而创新成一旦公开,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极易被其他企业免费使用,因此需要法律保障创新者一定时期内的市场垄断收益,对其投入的研发成本给予补偿。然而,非正常申请无法在市场生产与竞争中带来实际利润,法律设定的补偿机制也就无从发生作用,专利补偿理论失去了合理的内在解释;更进一步,其所谓“发明创造”无非就是资料检索与申请文本的编撰,没有任何研发投入可言,但投机者却因之获得了政策性收益,这就构成了对专利补偿理论的根本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