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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现有技术抗辩∣允许一项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结合来主张公知技术抗辩
来源:中国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18-12-10 17:16
简述
现有技术抗辩,又称公知技术抗辩,是被控侵权人用于对抗专利权人侵权指控的一种不侵权抗辩。具体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现有技术抗辩,又称公知技术抗辩,是被控侵权人用于对抗专利权人侵权指控的一种不侵权抗辩。具体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被控侵权人无需证明专利权人的技术或设计是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只需证明被诉落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即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抗辩一旦成立,法院可以迳行认定不侵权,节约了诉讼程序(无须走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缩短了诉讼期限,有利于及时定纷止争。因此,现有技术抗辩日益受到被控侵权人及其代理人的重视,成为专利侵权诉讼法律实务的热点问题。201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时将现有技术抗辩正式列入法条,从而明确将现有技术抗辩原则法定化。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中,对“一项现有技术”的对比对象进行了扩张解释,以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即在进行对比时,允许以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下面以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现有技术抗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案例来源:(2007)苏民三终字第0139号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该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0期(总第168期

 

裁判要点:

如被控侵权人对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为熟知常识的简单组合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进行证明,则应认定被控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控侵权物并未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基本案情:

美国公司(美国ADC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光纤电缆出口槽”的专利,并公开了其中关于光纤电缆的管理和布设系统的部分。新海宜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亦取得了“槽道顶出纤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该实用新型专利与美国公司专利的技术特征区别在于美国公司的专利没有公开在出纤口基体上设有活动式出纤口盖的结构特征。后新海宜公司发现,普天公司(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其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相同。此外,华发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经销和使用普天公司生产的产品。新海宜公司以普天公司、华发公司的行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普天公司、华发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华发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专利权人新海宜公司许可使用了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该行为亦构成了侵权,但鉴于其已提供了涉案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故其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普天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新海宜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品的行为;华发公司立即停止以经营为目的使用普天公司的侵权产品;普天公司赔偿新海宜公司经济损失;驳回新海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普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针对普天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辫,未能综合考虑被控侵权产品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关系,适用相关规则过于机械;即便认定专利侵权成立,其判决内容不够准确,对经济损失数额的自由裁量明显不当,判决赔偿10万元明显偏高。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新海宜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为由,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不侵权抗辩事由即所谓的现有技术抗辫。如果被控侵权人有充分证据对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为熟知的常识的简单组合进行证明,则应允许被控侵权人以该理由进行现有技术抗辩。结合本案,将被控侵权产品与美国公司的专利进行相比后,被控侵权产品仅对在开放式的出纤口基体上设有活动式出纤口盖这一技术特征进行了增加,且依据国家标准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开放式出纤口基体上或槽道上通过设置活动式盖板,实现既对其中的光纤加以保护,又便于多次出纤和维护的作用,是容易联想到的,上述的增加应视为本领域中的一种公知常识。故普天公司有权以现有技术为抗辩理由,其生产的产品并未构成侵权。

 

法条链接:

《专利法》第62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125条: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来源:专利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