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颗粒剂施于土壤的方式防治地上作物病虫害,施药方式粗放,对防治靶标针对性不强,施药剂量较大,不符合农药减量增效要求,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与绿色发展理念不符。除防治土传病害或地下害虫外,原则上不批准通过土壤施药方式防治地上病虫害的颗粒剂产品登记。2. 颗粒剂防治甘蔗蚜虫是常规施药方式,同意噻虫嗪颗粒剂用于防治甘蔗绵蚜登记。3. 鉴于除草剂颗粒剂用于防除水田杂草仍具有一定合理性必要性,用药量与其他施药方式相比也无明显增加,同意除草剂颗粒剂用于防除水田杂草的登记。4. 鉴于植物生长调节剂以颗粒剂方式用于农业生产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有待进一步论证,同时部分植物生长调节剂品种对后茬作物安全性风险隐患。原则上不同意植物生长调节剂颗粒剂产品登记,确实需要以颗粒剂登记的植物生长调节剂产品,需经执行委员会议专题审议。5. 环嗪酮颗粒剂登记用于防除森林防火道杂草的必要性不足,建议不同意环嗪酮颗粒剂用于防除森林防火道杂草的登记。6. 粉剂产品用于林业用途,林业病虫害防治方式上与农业有所不同,林业用药缺水问题严重,粉剂在林业上使用具有一定特殊性,有一定需求,建议同意粉剂产品用于防治林业病虫害的登记。